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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