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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