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