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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 ,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交 》接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