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