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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 ,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 ,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交 接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