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