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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