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