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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