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的!移,交主体和范围相应】调整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部!门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畴负责—具体实施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成后是《否移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设计】变更)、验收等环节!征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 完成》接管单位关》于质量及使用功能方!面,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发改委、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签字《盖章形式确认—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条件;
(】八)符合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如:行业规范等
【 ,排水(雨水、污水】。、供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 不属于系统性】综,合性设施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六条? 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和设】施基础资料登记表内!容包含?工程名称、位置、立!项编:号; 工程决—算,;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开工、【完工日?。期;: 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
第七》条 符合以上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步办理移交手—续发改委、建设【单位、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市政工程情况说】明(含工程设计【图纸:);
(三【)立项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征地协?。议等相关明细材【。料;
》(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五)工程【竣,工或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养护管理经费由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移交后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为:接管单位《。追,。加,当,年维修养《护,计划所需《经费从移交》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质【保期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发改委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发改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逾:期未修的接管—。。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发改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质量整改和移交接】收手续发改委应加强!监管对移交接管中】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批评并报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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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交《 接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