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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本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和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场《所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及牛首、尹集、】卧龙镇?。(乡:)集镇规划区—及隆中风景区在【内的整?个区域   第四条! 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 》  :(一:)市城管部》门作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各类停《车场管理并建立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工作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等!工作:   (《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三【)市国土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的供—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程序予?以审批;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小型停车场》。。项目予?以备案   (【五)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核【准   《(六)市城建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规、?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停车场项目》库列入滚《动,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负责?公园绿地、》广场地下停车场等政!府投资性工程的停车!场配建工《作   (七)市】公安部门负责—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违法停—车予以处罚、—拖移  《 (八)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运》营过程中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管》   (《九):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十)市人防部—门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的监管工作 !  (十一》)市消?防、工商、税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服务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停车场建—设、管理和经营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改造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   采取!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城建、】物价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社会投【资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公?安、:城建、交《通、旅?游等:部门依法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场只【能,作为:公共停车场不得对】外销售、租》赁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第九条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建:设为停车《楼或多层地下停车】库时)或总建设用地!面积:(建设为《停车:场时)?20%?的附属商业面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综合执法【予以制止   第十!条 利用自有土地】及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平面或机】械式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的项【目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人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停车设施【的项目还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小区业主同意由【。业,主授权或《委托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理)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 ,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由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城】建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的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   第—十三条 主干—道和支路《的道路?停车位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位控】制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市公安部【门依法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第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应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停车信【。息数据收集》、对接和监管工作并!与市公?安,交警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自行经营也可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对提?供旅游大巴》和旅游自《驾车停?车位:的停:车场在进出》口位置设置旅游停】。车标识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防滑线;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秩》序,  : (:五)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六—)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  (三)》不得停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对于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停放《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  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  第二十条— 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场或《增,加停车场《停车位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同—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规划、》。城建、旅游等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位的】设置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在城市!道路施?划、:调整撤除道路—停车位施划》道,。路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第二十四条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收费《停车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城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维护   市城管部!门依法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如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 第:二十五条《 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设置道【。路停车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设施:保持环境和市容【整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划、撤除道路!停车:。位;  《 (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  (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如【期申报纳税》;公示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停:车者不得增加负【担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  :。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标示】方向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在限!时的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停放》;   《(三:)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位【的设施;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   【第二:十八条? ,道路停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因交通管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道路停《车位的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逃避缴纳《停,。。车费、停车位—服务费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建投公司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规划、【城建、城管、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未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未接?入市城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市城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建设;对正【在,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接入管理系】统;对?已改:造、:升级使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接入管理系统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移动交《通设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标识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工?商,、,   税务》、物价?。、城市道路》、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