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 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本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和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场所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及—牛,首、尹集、卧龙【镇(乡)集镇规【划区及隆中风—景区在内的整个区】域
第四条 】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
》 (一)市城管部门!作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各类停】车场管理并建—立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工,作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等工作
(【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 (三)《市国土?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的供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 (四)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程序:予以审批;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小型停车—场,项目予以备案
!(五)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核准
(!六)市?城建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规、【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停车场【项目库列入滚—动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负责—公园绿地、广—场地下停车场—等政:府投资性工程的【停车场配建工作【
: (七)市》公安部门负》责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违法—停车予以处罚、【拖移
》(八)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运?营过程中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管
(九】)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 (十?)市人防部》门,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的监?管工作
《 (十一)市消防!、工商?、税:。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服务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停车《场建设?、管:理和经?营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改造?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
】 采?取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城建、物价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社—会投资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公安、城建、交通!、旅游等《部门依法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场只:能作为公共》。停车场不得对—外销售、租赁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 第九条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建设为停车楼】或多层地《下停车?库时)或总建设用】地面积?(建:。设,为停车场时》。),。2,0%的附属》商业面?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综合执》法予以制止
— 第十条 利用自!有土地及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平?面,或机械式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的项目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人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停,车设施的项目还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小区业主同意【由业主授《权或委托《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理):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由,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城】建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的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
第十!三条 主《。干道和?支路的道路停—车位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位控制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市公—安,部,门依法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第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应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停车信息数据—收集、对接》和监管工作并与【市公安交警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自《行经营?也可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对提供【旅游大巴《和旅游自驾车—停,车位的停车场—在进出口位置设【置,旅,游停车标识》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防滑》线;: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
— (三)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秩序
【 (五)》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六)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 , (三)不得—停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对于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停放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决定
】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场或增加停】车场停车位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同!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规划、城【建,、旅游?等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位【。的设置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在《城市道?路施划、调整—撤,除道路停车》位施划道路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收费—停车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城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维护《
市《城管部门《依法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如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 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停—车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设施?保持环境和市容整】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划、撤除道路】停车位;
(】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 (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如期【申,报纳税;公示—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停车者【不得增加负担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 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标示方向【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在—。限时:的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违禁物品的车辆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停放;
(三】。),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位的?设施;?
: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
?。 第二《十八条 道路—停,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因交通!。管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道路停车!位的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逃避缴纳—停车费?、停车位服务费【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建投公司!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规划、—城建、?城,管、: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未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未接入市—城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市城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建设;对—正在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接入管?理系统;对》已改造?、升级使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接入管理系统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三十四—条 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移动交通!设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标识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工《商、
》税务:、物价、《城市道路、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