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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一:号) ?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4月—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并征求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对本】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 ,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  (三)》。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