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六届?(第一号)
—。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七条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并征求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对本!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 , 第:十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 第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 , (三)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本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