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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一号!)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4月】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七条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并征求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对!本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  :第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三)【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