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一号)
!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并征求【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对,本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 第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 (三)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