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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一《号)  《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4月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并征求?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对本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三)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  !。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