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五:条 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 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第八【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 自?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程序
!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必须明—。确,。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买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 (五)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建义务
】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我市城区《实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进行租赁】管理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将配《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廉》租住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工作《要,求、责权利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事?宜在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七条 】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方:式,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情?况调整申《请,条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与管理制度—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审核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在—城区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等工作《
(二)街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并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无固定职《业的申请人其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街办组织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不少于!3,人)进行评议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 (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按部门职】责确定的工》作,流程与审核》事项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四!。),市房管局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廉租—住,。房)的终《审部门各区房管局】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终: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为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街!办
如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其现!。居住地社区》也应签署核实意【见
《(二)街《办组织社区》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街?办,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房管局?
:。 (三)区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按职责—与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区级》部门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的由相应【的市级?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 (四)区—。房管: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并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其中租赁【补贴为终审意见)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纳入保障范围将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五)市房管局根据!区房管局和各部【。门,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通《知区房管局组—织街办、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调查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录入、公示和投诉!事件的核实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其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二)市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市级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由各: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 (三《)市房管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市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各区房》管局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名单、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二)?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管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房管局应根】据城区人均》住房面积《、市场租金》等变:化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基!本住房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
(一》)在实施配租前【市房管?局应将拟配租房源】。信息在市内》网络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所在楼盘《。名称、地点、—户型、套《数等
《 (二)《在,房屋分配上可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公,证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
! 每期可用于【配租的房源应优先】满足:当期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需求
(!三)轮候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为一年一年内!轮候顺序号》有效轮候期超—过一年?的则由市《、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复审—没有通过的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选》择房: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其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其中》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人!应,按保障性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含配套【商业用房《、,。车库及其它设施)】的租:金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罚金《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 市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规《定
(一)【动态管理对象已【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
】(二:)动态管理周—期,每年核?实一次保《障对象?的相关条件
— (三)职—责划分各区房管局】负责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市房管局负【责,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
(四)动】态管理?工,作方式按照住房保】障审:核条件和部门—职,责在市、区房—管,局的组织协调下市、!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动:态管理审查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处理?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终审权限分别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在—动态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区两级房管局】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时间从《发出:书,面通知后《下一个发放周期【算起;
(【。二)承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不再签订续—租合同?。并给予3个月的腾】。退时间腾退》期内的房租标准【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后仍没》有退回?房屋的按市场租【金计算房租》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在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得【损坏:房屋内部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人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还的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合,同约定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承租人《在,退还房屋《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市房管《局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前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收益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 第三十六条 在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性: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并享受【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社区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凡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十!政规〔2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