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五条 【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 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第《八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九条 自—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程序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必须《明确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买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五)?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建义务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三条 《我市城区实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进行租赁管理【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将配?。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廉租住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 ,。第十五条 有关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工作要求、》责权利?。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事宜在《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 第十七》条 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方式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情,况调整申请条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与,管理:制度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审核【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在城区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等工作
(二】)街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并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无【固,。定职业?。的申请人其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街办组织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不少于3人】)进行评议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 (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按部门—职责确定《的工:。作流程与审核事项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四)!市,房管局?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廉,租住房)的终—审部门各区房管【局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终】。。。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为
】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街办
】如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其现居住—。地社区也应签署核实!意见
? (?二)街办《组织社区《。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街办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房管局
(【三)区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按职责与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区级部?门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的由相应的市级】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 (四)区房管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并【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其,中,租赁:补贴为终审》意见)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纳入保—障范:围将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 (五)市房管局根!据区房管《局和各部门》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通知区房管局组织!街办、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调查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录入《、公示和投诉—事件的核实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其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二)市《。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市级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由各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三)【市房管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市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 (:一,)各区房《。管局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名,。单、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二:)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管》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房管局应根据城!区人均住房》面积:、市场租金等变化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基】本住房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
(一》)在实施配租前市房!管局应将拟配租房源!信息在市内网络【。。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所,在,楼盘名称《、地点、户》型、套数等
【 (二?)在房屋《分配上可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公—证,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
每期可用【于配租的房源—应优先满足当期【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需求
!(三)轮候》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为一年一年内!轮,候顺序号有效轮候】期超过?一年:的则由市、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复审没有通过的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选择房】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其!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其中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人应按》保障性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含配套》商,业用房、车库及【其,它,设施)的租金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罚金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市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规定
— :(一:)动:态管理对象已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
《。 (二)动态管理】周期每年核实一次】保,。障对:象的相关条件
【。。 (三《)职责划分各区【房管局负《责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市—房管局?负责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
: (四)动态管【理工作方式按照【住房保障《审核条件和部—门职:责在市、《区房管局的组织协调!下市:、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动!态管理审查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处理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终审权限—分,别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在》动态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区两级房管!局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时间从发出书面!通知后下一个发放】周期算?起;
(二)承!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不】再,签订续?租合同并给》予3个月的腾退时间!腾退:。期内:的房租?标准: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后仍没有退—回房屋的《按,市,场租金计算房租【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在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得损坏《房屋内部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人】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还的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合同约定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承租人在退还房屋!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市房【管局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前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收!益,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在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性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并享受【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社区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凡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十政规〔!2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