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 ,第五条 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 第七条 》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第》八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九《条 自?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程序
》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必须明确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买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五)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建义《务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我市城【区实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进行租赁管》理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将配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廉租住》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工作—要求、责《权利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事宜在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 第十《六条 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七条 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方》式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情况调整【申请条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与管理制度】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审,核,的有关规定
— (一《)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在城《区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等工】。作
(二—),。街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并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无》固定:。职业:的申请人其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街办组织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不,少于3人)进行【评,议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按?部门职责确》。。定的工作流》程与审核事》项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 ,(四)市《房管局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廉!租住房)的终审部门!各区:房,。管局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终: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为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街办
如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其现?居住地?。社区也应签署—核,实意见
—(二:)街办?组织社区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街办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房管局
(【三,)区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按职责与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区级部!门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的由】相应的市级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四)区房管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并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其中?租赁补贴为终—审意见)《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纳入保障—范围将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五)】市房管局根据区【房管局和各》部门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通!知区房管局组织街办!、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调查《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录入、公示】和投:诉事件?的核:实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其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二—),市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市级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由》。各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三)市】房管: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市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 (一)《各区:房管局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名单、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二)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 ,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管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房管局应】根据城区人均住【。房面积、市场租金等!变,化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基】本住房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
(一)!在实施配租前市【房管局应将拟配租房!源,信息在?市内网?络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所在【楼盘名称、地点【、,户型、套《数等:
?。(二)在《房屋分?配上可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公证!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
】每期可用于配租的房!源应优先满足—。当期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需求
(【三)轮候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为一年一年内轮候】顺序号有效轮候期超!过一年的则》。由,。市、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复审《没有通过的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选择房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其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其中!。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人应按保障性】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含,配套商业《用房、车库》。及其它?设,施)的租金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罚金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 市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规定》
(一)动态】管理对象已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
》(二)动态管—理周期每年核实【一次保障《对象的相关》条件
(—三)职责划分各【区房管局负责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市,房管局负责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
》(四)?动态管理工作方【。式,按照住房保障审【核,条件和?。部门:职责:在市:、区房管局的—组织协调下市、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动态【管理审?查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处理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终审权限【分别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在动态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区两?级房管局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时间从】发出:书面通知后下一个发!放周:期算起;《
?(,二)承?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不再?签订续租《合同并给《予3个?月的:腾退时间腾退期内】的房租标准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后仍】没有退回房屋—的按市场租金—计算房?租,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在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得损》坏房屋?内部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人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还的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合同约—。定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承租人在退还房屋】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市房管局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前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收益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在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性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并享受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社区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凡—。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十政规〔》2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