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四条 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 第五条《 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 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第八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 自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程序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必须明确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买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 ,(五)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建义务
【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 第十三《条 我?市城区实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进行》租赁管理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将配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廉租【住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工作要《求、责权利》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事宜在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七条 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方式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情况调》整申:请条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 ,。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与!管,理制度?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审核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在城区!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等工!作
? (二)街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并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 无固定》职业的申《请人其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街?。办组:织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不少《于3人)进》行评议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 (?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按部门职责】确定的工作》流程与审核事—项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四)】市,房,管局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廉租住房!),的终审部门各区房】管局: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终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为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街办—
如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其现居》住,地社区也《应签署核实意见【。
?(,。二):街办组织社区—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街办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房管局
】。 (三)区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按职责与】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区?级部门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的由相应的市】级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四)区!房管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并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其中租赁补贴为终!审意见)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纳,入,保障范围将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五)市】房管局根据区房管】局和各部门》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通《知区房?管局组织街办、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调查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录入、公示【。和投诉?事件的核实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其!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二)!市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市级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由【各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 (三)市》。房管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市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 (一)各区—房管局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名单!、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二:)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管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房!管局应根据城—区人均住《房面积、市场租【金等变化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基本住房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
(一)在实】施配租前市》房管局应《将拟配租房源信息在!市内网络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所》在,楼,盘名称、地点、【户,型、:套数等
(二】)在房屋分配上【可,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公证》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
每期可用于配!租的房源《应优先满足当期【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需求
! , (三)轮候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为?一年:一年内轮候顺序号有!效,轮候期超过一年的】则由市、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复审没有通过【。的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选择?房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其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其中》。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 承租人应按【保障性?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含配套商业用】。房、车库及其它设施!)的租金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罚金【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市!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规定》
(一》)动态管理对—象已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
?(二)动《态管理?。周期每年核》实一次保障对象【的相关条《件
? (三)职》责划分各区房管【局负责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市房管!局负责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
【 (:四)动态管》理工作方式按—。。照住房?保障审核条件和【。部门职责在市、区】房管局的组织协调下!。市、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动态】管理审?。查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处理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终审权》限分别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在动态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区,。两级房管《局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时间从发出》书面通知后》下一个发放周期算起!。;
(二)承】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不再《。签订:续租合同并给予【3个月的腾退时间腾!退期内的房》租标准?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后仍《没,有退回房屋的按市场!租金计算《房租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在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得《损坏房屋内》部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人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还的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合同》约定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承租人!在退还房屋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市房管局【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前?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收益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在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性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并享受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社区!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凡】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十?政规:〔2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