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四?条 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 第五?条 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 , 第七条 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  :。第八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 自?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程序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必须!明,确,。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买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五!)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建义务 】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三条 》我市城区实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进行租赁管【理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将配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廉租》住,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  第十五条 有关!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工作要求、责【。权利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事宜在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  第十六条— 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七条 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方式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情况调》整申请条《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与管理制【度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审核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在城【区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等工】作   (二)街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并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无固!定职业?的申请人其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街:办组织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不少—于3人)进行—评议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按》部,门职责?确定的?工作流程与审核事】。。项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四:)市房管局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廉,租住房)《的,终审部门各》区房管局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终,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为【 ,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街办?。 ,  如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其【现居住地社区也【应,签署核实意见   !(,二)街办组》织社区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街办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房》管局   》。(三)区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按职—责,与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区—级部门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的【由相应的市级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  (四)区房管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并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其中租赁补!贴,为终审意见)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纳入保!障,范围将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五)市!房管局根据区房管】局和各部门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通知区房】。管局组?织街办、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调!查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录【入、公示和投诉【事件的核实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其】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二):市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市级》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由各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三【)市房?管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市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四章 实施保障  !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各区房!管局: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名单、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  (?二)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管!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房管局应—根据:城区人均住》房面积、《市场租金等变化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基本住【房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  】 ,(一)在实施—配租:前市房管局应将拟】配租房源信息—在,市内:网络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所在楼盘名称】、地点、户型、【套数等 《 , (二)在》房屋分配上可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公证【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   每》期可用于配租—的房源应优先—满足当期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需求 ?  (三)轮候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为一年一年内】。轮候:。顺序号有《。效,轮,。候期超?过一年的则由—市,、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复审没有通过的!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选择房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其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其《中,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 承:租人应按保障性【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含配套商业】用房、车库及其它】设施)的《租金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罚:金,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市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规定 !  :(一)动态》管,理对:象已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  —。 (二?),动态管理周期—每年核实一次保【障对:象的相关条件   !(三)?职责划分各区房管】局负责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市房管【局负责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  》 (四)动态管【理工:作方式按照住房保障!审核条件和部门职】责在市、区房管局】的组织协《调下市、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动态管理审查!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处理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终审权限分别—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在动态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区两?级房管局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时间从发出!书面通知后》下,一个发?放,周期算起;》  : (二)承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不再签订续租合同!并给予3个月的【腾退时间腾退期内的!房租:标准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后仍没有退!回房屋的按市—场租金计算房—租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在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得?损,坏房屋内部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人!。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还的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合同约定》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承租人在退》还房屋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市《房管局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前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收益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在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性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并?享,受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社区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凡: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十政规〔】2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