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 第五条 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 第七《条 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第八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 自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程序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必,须明确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买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五:)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建义】务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我《。市城区实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进行》租赁管理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将配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廉租:住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工作要求、责】权利: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事宜】在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 第十七条 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方:式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情况【调整:申请:条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与管理《制,度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审》核的有?关规定
《 (一)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在城区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等工【作,
: (二)街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并【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无!。固定职业的申请【人其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街办】组,织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不少—。于3人)进》行评议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 (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按部门《职责确定的工—作流程与审》核事项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四)市!房管:局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廉租住房)的】。。终审:部门各区房管—局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终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为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街办《
如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其现居住地】社区也应签署核实意!见
《。(二)街办》组织社?区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街办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再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房管局—
(三)区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按职责】与,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区级—部门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的由—相应:的市级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四)区房管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并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后签署》审核意见《(其中租《赁补贴为《终审意见)将租赁补!贴申请人纳入保【障范围将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 (五)市房【管局:根,据区:房管局和各部门【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通?知区房?管局组织街办、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调查》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录入、公—示和投诉事件的核实!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其!工作单位提供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房管局
【(二)市《房管局将申》请人:信息提交《给市: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市!级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由各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 (:三,。)市房管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签署终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在市内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事件由市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和投诉事件核【实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 (一)《各,区房管局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名单、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二)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管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房管》局,。应根据城区人均住房!面积:、市场租金等变化】。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基本:住房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
(一》。)在实施《配租前市房管局应】将拟配租房》源信:息在市内网络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房源信息应包【括房屋所在楼盘【名称、地点、户【型、:套数等?
(二》)在房屋分配—上可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公证?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
? 每期《可用于配租的—房源应?优先满足当》期廉租住房申请人的!需求
《 (三)轮候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为一年一【年,内轮候顺《序号有效轮候期【超过一年的》则由市、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复审:没有通过的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选择!房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其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其—中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人—应按保?障性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含配!套商业用《房、车库及其它【。设施)的租金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罚金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市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动态管理规!定
(一)动态!管理对象《已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
】 :(二)动态》管理周期每年核【实一次保《障,对象:的相关?条件
(三)职!责划:分各区房管局负责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市房:管局负责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组织协调】
(四》)动态管理》。工作方式按照住【房保障审核条件和部!门职责在市、—区房管局的组—。织协调下市、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动态管理【审查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处理】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终审《权限:分别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在动态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区两级房管】局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时间从发出书【面通:知后下一《个发放周期》算起;
(二】)承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不再签订续【租合:同并:给,予3个?月的腾?退时间腾退期内的房!租标准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后仍没》有退回房屋的按【。市场租金计》算房租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在退《出保障性住》房时不得损坏—房屋内部的相关配】套设施承租人—。对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还的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合同约定!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承:租人:在退还房屋》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市房管局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前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收益?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 第?三,十六条 《在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 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性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并享受—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2?007年第16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社区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凡!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十政】规〔2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