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9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它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划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前《期管理
《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凡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城区《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可由区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未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单—。位的除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政【府对项目建》设,方式、投资规模【、建设地点、筹资渠!道和建设周》期等形成的决议【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对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融资模—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为控制【工程造价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应:。全面考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要修改或《变更项目则重新按程!序申:报审批?
: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鄂《发改投资〔2012!〕132《1号)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公示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及其费用—保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和,。审核后批复》。市发改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应当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当》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超出可研批复的1!0%及?以,。上时:应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 第十六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政府工》作报告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对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已经!完,成,但地:质,勘探、?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前置:手续不完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在项《目,开工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的承诺【函后市发改部门可先!行审批
《 :第十七条 》。规范楼堂馆所—和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 规范业务技术】用房审批《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业务【技术用房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为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此: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政法基【础设:施、: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业务—技术用房的审批【应,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提出是否立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决,策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按程序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
第《十八条 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查市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论】证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市:发,。改部门不《。得审批
》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项目?服务水平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一)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协?助办理立项、—可研:、,。。初设、规划、—用地、林业、水保】、环评、压矿、地灾!、勘:。察设计、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涉及收费【项目: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 (二)市财政部!。门和城投公司等要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整理、》控详规、建筑—单体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 (四)市政项目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切实做好!征迁:安置工作;》
?(五)各中介—机构要科学编制咨】询意见杜绝工程咨】询价格虚高、—结论不实等现象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3000万(—含)以下项目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1,07号)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的标准下浮2!0%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建设单位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招投标按照“同】城合一”的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基建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或【草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草案)须!先经财政部门或指】定机:构依法?依规评?审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采用审计机关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外同时负责】汇总审核编》制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为市政】府统:筹投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每年!10月?底以前需向市发改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情况、】投,资额度、资金渠【道、建设周期、开】工,。时间等)
》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投公司及其他政府投!融资机构根》据项目申报、储备情!。况,。和本级财力、融【资状况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民生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于每年年底【以前召开常》务会议集《中研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市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执行
》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和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后市财政部门和】城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5%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基建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纳入总费用概算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按时向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投资单《位应:按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市财政部《门评审?在财:政部门批复》过程之中原》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仍然承担其建设!期间管理责》任
财政、审】计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或审计时因》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或审计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或:审计审计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首先安排用】于还贷付息
第!三十条 加强—概算调整和》合同变更《管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市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市发】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市财政部门进!行再次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工程变》更书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由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占】合同:价,10%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并签】字认同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 , 第三十《一条: ,政府融资建设的资】金统:一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严格按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举借【、,使用:和还款实现良性【循环
《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绩效评—价和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经批:准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均!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年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由市—发改部门按照路线】图进行跟踪督办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进度缓慢!的,提请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公共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 (一《)市国土、规划【、住建?、,。公共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的》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用【。地,、,规划(国有》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除外)、—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以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三)市审计机关】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主要!。采取: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两种方式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可实—施阶:段性跟踪审计对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单体项目直接组】织审计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单体项!目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审计审?计的重点主要是【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市审计机关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所需?。的,业务经费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前》的过渡?阶段继续按照市政】府2014年7月6!日第:3,0次专题会议—纪要执行非城投【公司投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经费可比照【此会议纪要》执,行;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未经综—合竣工验收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结)】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综合【竣工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建设档案)、】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三专四制”即专户】、专款、专用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项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预: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的【;
?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