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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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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