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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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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