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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