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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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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