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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