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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