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