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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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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