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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