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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