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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