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 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 【。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矿山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