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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 《。(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治 理 》  第?四章 监 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第五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水】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  第六条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植树造】林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 第:九条 江《河、湖泊、水库、港!渠、塘堰《。等,滨,水地带的《。水土保持《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应当采取生!态方法建设滨水【绿化带?  : 第十条 》严格控?制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按规—定及时更新造林 】 , 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部门共同!监督采?伐单位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对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和维护性质》的采伐水《土保持林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限—制开山?采石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划定可—以开山?采石区域(以下【简称“可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但不得将下!列区域?划入可?采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或者国家规定的!范,围;   (五【)构成防洪保—护圈的自然高地;】   (六)江【。河湖库管理范围;】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 】 , 区人民《政,府对:可采区外现有的【采石点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予以关闭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采区外本—市其:他区域禁止开山【。采石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开山《采石的应当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提—。高石材利用率并【设立弃渣场修砌【挡土墙防止弃渣流失!;沿开?。采面合理《布设截?、排水?沟在:排水口设置沉沙池将!泥沙流失控制在【开采区范围内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 在本市【。。进行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第十四条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系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并指导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对形成的开挖、填】。土边坡排《弃、:堆垫场地应当采取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沉沙、》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证边坡稳定的条】件下:限制表面硬》覆盖措施严格控【制对原地表的扰动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  对暂不开发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第十六条 —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蓄水新》技术、新《材料代?替,硬覆:盖通过雨水入渗增】加土壤涵水量预防】裸露地面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七条《 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治理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以治!理   第二十条】。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采》取生:态措施为主》种植:林草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 农:村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治,坡与治?沟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建立完—整的:防治体系   第二!十一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区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防治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服!务;对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防治要》求的:应当督促发包方追】究,。承包经?营,者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完善【监测网络体系  】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因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的监:。测预警工作》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并《且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违—法开山采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林业、!园林、?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园,林、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审批文件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