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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 (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治, 理  《。 第四章 》。监 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水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植树造林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九条 江河、湖泊!、水库、《港渠、塘堰等滨【水地带的水土保持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应当!采取生态方法建【设滨:水,绿化带   第十条! 严格?控制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按规定及时更【新造:林 :  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部门共同监】督,采伐单位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对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和维护性!质的采伐水》土保持林《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限制!开山采石  —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划定《可以开山采石区域(!以下简?称“可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但不得!将下列区域划—入可采?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 》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或者国【家规定的《范,围,;   (》五,)构成防洪保护【圈的自然高地;【   (六)江河湖!库管理范围; 【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  ? 区人民政府对可采!区外现有的采石点】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予【以关闭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采区—外,。本,市其他区域》禁,止开山采石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开山采石》的应当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提【。高石:。材利用率并设立【弃渣场修砌挡土【墙防止弃《渣流失;沿开采面合!理布设截、排水沟】在排水口设置沉沙】池将泥沙流失控制在!开,采,区范围内《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 在本市进行—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系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并【指导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对形成的开挖、填!。土边坡排弃、堆垫】场地应当采取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沉—沙、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证边—坡稳定的条件下【限,制表面硬覆盖措施严!格控制对原》地表的?扰动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暂不开发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蓄水新技—。术、新?。材料代替《硬覆盖通过雨水【入渗增加土》壤,涵水量预防裸露地】面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章 治 理  【 第十?七条 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治理 》  第十八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治理  】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以治理】   ?第二十条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采取生—态措施?。为主:种植林草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农村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治坡:与治沟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建立】完,。整的防治《体系   第二十一!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  区?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防治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服!务;对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防治要求】的应当督促发包方追!究承包经营者—违,约责任  》 第四?章 监 督 —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完善监测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因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的监!测预警工作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并《且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法开山采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林业—、园林、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园林!、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审?。批文件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