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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根据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  】 第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时间、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 【  第?八,条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除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外其他持证【人按照?取水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除水力发【电企业外的》其,他持证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划分征收级—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 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资料  【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代—收银行收到水资源】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六条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计算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   】(三)截留》代收的水资源—费的;?   (四》)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