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根,据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 :   第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时间、!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条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除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外其他?。持证人?按照取?水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除水力发电】企业外?的其他持证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  : 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划—分,征收级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 】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资料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 代:收银行收到》水资源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 》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  —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计算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   (《三)截留代收—的水资源费的;【   (四》),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