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2011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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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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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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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列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七条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照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十二条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
(一)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账目管?理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的:决议;
《
(四《)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
(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
》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决议《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 ,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注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业主》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二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
(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手续:
】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
(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使用方案及【。预算等有关材料【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
(四)《业,主委员会按照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七条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一,定额: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共同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推荐》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
(:一)屋面、外墙严】重,渗漏;
(二】)电梯故障》;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
(六)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
(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据】实拨付剩余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
(四)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
(?五)会同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后将工程》费用在该《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
—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第三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三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
不!得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
第三十四》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第三十六条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属于!。。业主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
(二)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七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的—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自主管—理期间应当每年【与,专户管理银行至【。少核对1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第三十—八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四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前代【管期间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监:督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每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专户管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或【者未履行资》。金支出规定程—序而支?出,资金的或者发现资】金支:出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方取消与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代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