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第十三条】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