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