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
第十三条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
第三十八条 【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