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