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第十三条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十条 !。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 ,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