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 ,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 ,
第四十条 —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