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第十:。三条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