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