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发布—;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 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  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  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九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  【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使用单【位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提【倡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信息资!料地下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或者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开展既有》管线调查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配合进行》现场:。探测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未根】据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并经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 复杂的!同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管网专家论】证经综合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由】管线建设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分别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并经管线《。权属单位认》可施工图设计应当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规格等?。内容进?行优化?对各类?管线工程施》工时序?、工期、《工艺、工《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  城市管线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线土建》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确定并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管线!权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同步建】设项目中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管线《。投资单位《应当组?织其委托的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与道路施工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一)既有管【线调查与保护登【记表; (二)【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管线情—况; (三)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四)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保护协?议; (五》)配合施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之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专用走—廊进行建设任何【民,用通信设施不—得占用军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加强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既,有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内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在施工中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材料—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管线: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管!网建设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制止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采取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三十六条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管网管理机构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 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四十》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管线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信息数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以及?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数据相互《应当无偿提供并及时!更新:;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守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条 ?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线!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一)—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成果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于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工程其他档案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移交!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管?。线和道路竣》工综合图统一—移交竣?工,档案: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该管线】的权属单位未建档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等情况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紧急《抢修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既有管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予以废弃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权【属关系的管线权【属单位在拆除废【弃的管?线、封填废弃的井】口与沟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质及权【属关系变更后30日!。内将管线《异动情?。况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五)房屋》建筑连接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武】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擅自进行管线】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现》状情况擅自组织【施工的; (四【。。)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的《建设(或者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 (五)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管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与其他既有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单】位签订?配合施工协议—的;   (六)】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组:织跟踪测量》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及保】护协议组织施工【的;: (八)《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阻挠工程施!工的;? (九)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测?绘、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管、水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 ,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军事、铁—路,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规定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