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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  第【九条 ?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可!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的核!定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当向?受益区域《内用户进行公—示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 】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 各区在制定—供水价格的同时应当!制定:“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用水户水费】适当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装表计量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农村供】水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加【强对出厂《。水的监?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  (三)》修建厕所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 第三十条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水价:、区财政补》助、一事一》议奖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新建:工程: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报批《周期:  第三《十三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  第!三十四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纳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供:水单:位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定期向群众公!示制度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划、土地、建】设、价格、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