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
—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 (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 !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 供水与《用水管理
》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
第—九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可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的核定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当向受益区—域内:用户进行《公示:
,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各区在》。制定供水价格的同】时应当制定“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用水户水费适当!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装表计量》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农—村供水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 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意:。见
: 第二十四条— ,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 , 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加强对出厂水【的,监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第二十五】条 :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修建厕?所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第三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水价?、区财政补助、【一,事一议?奖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新,建工:程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报?批周期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纳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供水单位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定期】向,。群众:公,示制:度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划、土地】、建设?、价格、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