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 (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
《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 (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 ,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
第九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可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十一条 》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的》核定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当向?受益区?域内用户进》行公示
》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 【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在制定供水【价格的?同时应当制定“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用水户水【费适当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装表计量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农!村供水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 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加强对出》厂,水的监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 (三)修建厕所】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 ,第二:十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八条 【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 ,第三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水价】、区:财政补助《、一事一《议,奖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新建工?程予以支持
—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报批周期】
第三十三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
第三十四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纳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供水单位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定期—向群众公示制度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 ?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划、土地、—建设、价格、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四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