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
: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
】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 (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 (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
第九条 !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可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的核—。定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当向受益区—。域内:用户进行《公示
《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
? 第十三条 —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在制!定供水价格的同【时,应当制定“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用水—户水:费适当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装表计【量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农村【供水: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 ,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加!强对出厂水的监管】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第二十】五条: ,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修建?。厕所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第三!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 扶:。。持措施
《 第三十一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水价、—区财:政补助?、一事?一议奖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新建工程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报批周期—
第三十三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纳?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供水单位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定期《向群众公示制度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划、土地、建设、!。价格:、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四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