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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 —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 , (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  第九条— ,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可分时段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的?核定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当:向受益区《域,内用户进行公示  !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 ,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在制定供《水价格的同时应【当制定“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用水户水!费适当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 ,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装表计量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农《村供水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  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加?。强对出厂水》。的监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第《二,。十五条 《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修建厕所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 第二?十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第?三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水价、区财政补助、!一事一议奖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新建工—程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报批周期【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纳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供!水单位?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定期!向群:众公示?。制度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划【、土:地、:。建设、价格、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