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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 —。 ,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 : 第三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  】 (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出:资比例确定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  第九条】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可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 第十二条 —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的核定《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当向受益》区域内用户》进行公示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在【制定供水价格的同时!应当制定“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用水户!水费适当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  :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装表计量《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农:村供水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禁止围压、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 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   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加强—对,出厂水的监》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 【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 (三)修建厕【所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   (四!)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 ,第三十条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水价、区财—政,补助:、一事?一议奖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新建工程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报批周期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 ,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六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纳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供水单位】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定期向群众公示制!度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  ?  : (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划、】土地、建设》、价格、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