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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