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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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