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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