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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