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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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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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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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