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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