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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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