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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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