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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