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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七条 !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