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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 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