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者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同步修?改、同步报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划拨
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宗地一并出让【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申报委?托交易总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按照本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对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整合方案》将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代建《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规划条【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规划—条,件,所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居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格式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协议应】当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配《套教:育设施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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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配套教】育设:施的内?容需要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确需变更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前》以变更公示》、签名等方》式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意见取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或者与其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教育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启用!后应当按照》教育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前所产生》。的建设等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与相?关维修费用由—配套教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所产生的应当【由接收?方缴纳的税费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配【套教育设施》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前两款内【容在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到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归集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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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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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涉及—新建、改建》居住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