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
表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道,路等级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快速:。路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15【
》
城?市主干路
】36≤W≤60
!
13
【
:
城市次干路
!
2?4≤W<36
【
10
【。
?
城?市支路?
?
15≤W<24】
5
】
?
其他道路
—
7≤W—<15
—
3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
图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
开放水域
—
: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20
】
大河道、大河涌!
,
:
W≥2《0
:
15
】
小》河道、小河涌—
10≤【W<2?0
10
!
,
《。沟、渠
3≤!W<10
【
,8
其!他小水体
【
W:<3
3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一般地区
】
主要?朝向
低层】
0》.5:
《4
0—.6
5【
—
3.》5,
《
,
多层《、,中高层
—
0.5《
7
!0.5
—
8
?
—。
6
—
高层
!
0.25
!10
》
0:.4
《
12
—
8】
:
次要【朝向
《
低层
0!.25?
3
】
0.5
】3
》
:
,
3?。
【多层、中高层
!
0:.25
5
!
0.4
!
6
!。
3
】
高层
】0.125
—
6.5
【
0《.2
9
!
【6.5
【
旧城改建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4
】
3
?
?。0.:。5
:
4
【
2.5!
—
多层、中》高层
0.4!
6
—
?0.5
【6
—
5
!
高层》
:
0?.2
9
】
0.25
!
10
》
8!
次要!朝向
低层
!
0.》2,
2
!0.4
3
!
》
3
】。
多层、中高层!
0.2
】
3
—
0.25
】
4
!
3
【
高层
】
0.1
】。
6.5
0!。.1:25
《
7?
?
6.5!
: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