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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 15 【 城市主【干路 —36≤W《≤60 《 13 【 城市次】干路: 24≤【W<36 【 10? 》 城市支》路 《 15≤《W<24 》 5 】 其他道路 】 7≤W—<15 《 3《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图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开放水域 —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20【 【大河道、大河涌 】 W≥2—0 《 15 》 小河【道、小河涌》 10—≤W<?20 ? , 1?0 《 ? 沟、渠 3!≤,W<:10 》 ,8 《 其他小【。水体 W<3! , : 3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 一《般地区 》。 主要《朝向 《 低层《 0》.5 《 4 《 0.》6 : , :5 ?   【3.5 《 , ,。 ? ,多层、?中高层 》 0?.5 》 7 —0.5 8 !   】6 】高层 ? 0.2—5 ? 1?。0 0—.4 1【2   【 , 8 ! 次:要朝向 《 : 低层 0.!25 3【 : 0.5 】。 3  【 , 3《 《 多层、中【高层 》 0.25 — : ,。5 0.【4 6 】   【3 》 高层 — 0.》。125 6】.5 0.2! 9 】 ,  6—.5 !旧城改建区 【 主要朝向 ! 低:层 0.【4 3 】 0.5 】 4 《   【。2.5 【 多层、—中,高层 0【.4 ? 6 0!.5 6 !   【5 — 高层 】0.2 》 9 【0.25 1!0 ? ,   8【 【次要朝向 【 低层 0】.2 2 ! 0?。.4 3 】。 ,   【3 《 多》层、中高层 【 0.2 【 3? 0.2【5 ? 4 【 , , ?3 高!层 : , 0.1 】 ,6,.5 ? , :0.125 【 7 —。。 , , 6》.5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