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 道路等级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1—5,
《
,
城市主干—路
3—。6≤W≤60
】
13
》。
:
城》市次干路
》
2《4≤W<36
】
10
》
城【。市支路
《
15》≤W<?24
5
】
,。
其他道路!
7≤W【<15
3】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
图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
蓝线】。宽度等级
—
水系《蓝线宽度W(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开放水—域
?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20
—
?
大河《道、大河涌》
W≥20
!
,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
?1,0
:
?
沟、渠—
3》≤W<10》
:。。
8
》
》其他:小水体
【。W<3
3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5
!
4
《
0.6》
,
5
!。
,
?3.5
—
多层、【。中高层?
0.—5
7—
0》.5:。
:
8
】
6》
—
高层
0】.25
《
:
10
》。
0.4
】
,12
!
8
】
次要朝向
【
,
低层《
0.—。25
》
3
—0.5?
:
3
《
【
,3
—
多层、中高【层
?
0.25
【
5
》
,
0.4
【
6
】
3
【
》。高层
《。。。
0?.125
》
6.5
!
0:.2
9
!
《
6.5
】
旧城改建!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4
3!
0.—5
4
!
—2.5
【。
?多层、中高层
】
0.《4,
6
【
0.5
】
6
【
《5
—
高层《。。
:。
0.2
!9
0—.25
10!
》
?
8
【
:次要:朝向
低【层
0.【2
2
】
0.4
【
3
《
】3
—
多层、》中高层
【0.:。2
《
3
0【.25
》
4
—
3
!
?
高层《
0.1【
《6.5
》
0.1》25
《
7
【
6.【5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