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 道路等级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1—5
城!市,主干路?
?
,36≤W《。≤60?
13
【
:
:
,
,城市次干路
—
?。24≤?W<3?6
1—0
】城,市支路
【15≤W<》24
《
5?
其】他道路
【7≤W<15
!
,3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
图: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蓝!线宽度等级
】
水系蓝《。线宽:度W(m《)
《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
,
开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
20
】
,
大河道、大【。河涌
W≥2!0,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10!
—
沟、渠
》。
3≤》W<10
》
8
—
其他【小水体
—
W<3《
3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
,。
低层
】0.5
》
4
0.!6
》。5
!。
3.5
—
《。
多:层、:中,高层
》
0:。.,5
7—
0.5【
8
—
6!
高】层
:。
?0.:25
?
10
!。0.4
》
,
,12:
】
,8,
【次要朝向《
:
低?层
:
0.》25
?
3
】0.5
《
3
!
3
【
?
多层《、中高层
0!.25
5
!
,
0.4
【
6
》
,。
:
3
】
,
高层
】
0.12》。5
》6.5
0.!2
9
!。
6.5!
?
《。旧城:改建区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4
?
3
—
0.5《
《。4
》 ,
2》.5
!多层、中《高层
0【.4
6【。
0.5
】
6
】
:
?5
】高,。层
《
0.2
9!
《0.25
1!0
《
8
!
?
次要朝向—
:
低层
【
0.?2,
2
【
0.4
—
3
】
:
3
【
?
多层、中》高层
》
0.2《
?
3
0.2!5
》4
:
》
?3,
?
《高层
0.1!
6》.5:
?
0.125
!
7
《
,
《。。
,
6.5《
?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