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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道路等级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15 【 城市】主干路 36!≤W≤60 !13 】 城:市次干路《 , ?2,4≤:W<36 》 10》 ? 城市支路】 15≤W<!2,4 ? 5 》 其—他道:路 : 7《≤W<15》 : , 3:。 :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 图: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 蓝线—宽度等级《 ? 水系?蓝线:宽度W(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 ,。开,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20 【 大【。河道、大河涌—。 : W?≥20 15! — 小河道、》小河涌 1】0≤W<20 ! 10? : 沟、渠 ! 3≤W<1】。0 8— 其】他小:水体 W【。<3 3【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居住建筑 【 ,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 0.?5 4 ! 0.6 】5   【 3.5— ? 多层、中】高层 0.5! 《7 0.【5 : : 8   】 6 ! 高层 》 0.2—5 ? 1?0 :。 ?0.4? 1》2 : ,   8 ! : : 次要朝向—。 低层 【 0.25 ! 3 — 0.5 3!   — 3 】 ?多,层、:中高层 《 0《.25 5】 , 0.4 】 6? ,  《 《3 《 高》层 ? 0.1》25 》。 6.5 】。0.2 《 9 —   》 6.5 —。 —旧城改?建区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4 】3 : 0.5— : ,。 4  【 2》.5 《 , 多层、【中高层 0.!。4 》6 0.5】 6 】 ,  5— , 《 高层 —。 0.2 — 9《 0.2【5 1—0 》  《 8 】 次要朝向》 低层 【 0.2 】。 2 — 0.4 》 , 3 【  : , 3 》 多层【、中高层《 ? 0.2 】3 0.【25 4【  》 , , 3 】 , 高层 — 0.1 【 6.5 】0.125 】 7   】 6.5— :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