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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 道路等级》 :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 15 ! 城市主—。。干路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 城》市支路?。 , 15≤W<】24 》 5 《 ?。 :其他道路 》 7≤W<【15: 3 】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图【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 :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开】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2?0 》 大河》道、大河涌 — W≥20【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 : 10 !。 沟、渠 】3,≤W<10 【 8 ! 其他小水》体 《 W<3 — 3 —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 4! 0.6 】 : 5 —  》3.5 】 多层、中高层 ! ?。0.5 — 7 0.】5 8 !   ? 6《 高层! 0.25】 1》0 》0.4 — 12? 《  8 】 , 次要—朝向 —低层 《 0.25 【 , 3? 0.—5 《 3 《 , ,  ?。 3 】 , 多层、中高层 ! 0.25— 5》 0》.4 《 6  】 ? 3 — 高层 【 0.1》25 6.】5 0—.2 《 9 《 ?  6.5】 《 , 旧城改建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4? 3 【 :0,.5 4 】   2!.5 ? —。多层、中高层 】 0.4 】 6 《 :0.5? 6 !  5 【 : ? 高层 【0,。。.2 ? 9 — , 0.?25 ?。 10 】   》 8 【 次要朝》。向 低—层 0.2 ! 2 】0.4 》 3 《   3! —。 多层、中高层【 ?。 0.2 》 3 【 0.2《5 :。 ?4   】 3 《 ? ,。 :高层 《 0.1》 6.5 ! 0.1》25 —7 :   】6.5 《。 :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