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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 1《5 《 , 城市》主,干路: 3》。6≤:W≤60 — 13 —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 ,。 ? 城市支》路 15≤】W<24 5!。 其他!道路 ? , , 7≤W<15 ! 3 》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 , 图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开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20【 : 大—河道、大河》涌 W≥20!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10 【 沟、渠 !3≤W<10 【 : 8 《 , 其他—。。小水体 【W<3 【3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 第六章 》。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一般地区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 4 【。 0.6 【 5  】 : 3.5 】 ? 多层、中》高层 0.】5 : : 7: 0.5【 8 !。  》。6 》 高《层 0.【25 1【0 》0.4 【12  【 8 【 : 次要朝向【 低层—。 《0.2?5, 3 】 0.5《 , : 3 ? :   —3 【 多:层、中?高层 ? : 0:.25 》 5 《 : 0.4 》 6《 : :  3 】 》高层 —0,.1:。2,5 6.5 !。 0.2 【 9 》 ?  6.5 !。 《 旧?城改建区 【 主要朝向 【 , 低层 【0.4 3】 0.5【 4》 《 , 《2.5 《 : 多层、中】高层 《。 0.4 — : ,6 : : 0.5 【。。 6 ? ,   — 5 — 高层》 0.2 】 9 0!.25? , , , 10 》   【8 : 《 次?要,。朝向:。 低层 【 0.》2 2 ! ,0.4 — 3 —  3 !。 多层、【中高层 【0,.2 》 3 0【.25 【4   【 3 — : ,。 高层 — , ,0.:。1 6.【5 0.12!5 : ?7   】 6.5 【 ,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