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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 1《5 : , , ? ,城市主干路 】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 24≤W<36】。 《10 《 : 城市支路 】 15≤W<】24:。 5 ! :。 其他道路 】 7≤W<1—5, 3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  图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开》。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2》0 》 大河道、【大河涌 【W≥20 》 15 — 《 :小河道、小河涌【 10≤W<!20 《 10 》 , 》沟、:渠 : ,。 3≤W<—10 —8 》 ,。。 其?他,小水体 W】<3: 3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一?。般地区 《 主要朝向 ! , 低层 》 0.5 — ?4 0.6】 ? ,5 :   】3.5 】 多层、中高层】 0.—5 7 】 0.5 】 8   ! 6? , 》 高层 0.!25 10 ! 0.4 ! 12?   — 8《 :。 次—要朝:向 ? 低?层 《 ,0.25 】3 《 0.5 》 3 — ,   —3 》 多层、—中高层 0.!25: 5 】。 0.4 【 6 》   《 3 】 高层 【 0:.125 】6.5 【。0.2 《 9  ! 6.5 】 旧城改!建区: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4 】 3 0.5! 4》 ?   2【.5 【 多?层、:中高:层 : 0《。.4 ? 6 0!.5 6【  》 5》 【高层 0【.2 —9 0.【25 》。 10 《   【。 8 《 》次要朝向 【 低层 【0.2 2 ! 0.》4 3—   】。 3: : 多—层、中高层 !0.2 【。3 》0.25 》。 4《   【 3 【 高《层, : 0?.1 《 6.《5 : 0.125 ! ?7   !。 6.5 —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