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 道路—等级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
15
】
城市主干路
】
?36≤W≤6—0
1—3
?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
—城市支路
—
:15≤W<2—4
》5
》
,
其他道路
!
7:。≤W:<15
3】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图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开放水域
!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20《
【大河道、大河涌【
W≥—20
》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1—0
:
—沟、渠
》
3≤W<—10:
8
—
其他小!水体
》
W<3
3!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
:低层:
0.5
】
4
0!。.6
》
5
】
3.5
】
多—层、中高层
】。
,0.5?
7
—
,
0.《。5,
8
!
6—。
《
高层
—
0.25【
:。
10
】0.4
—
,12
《
【8
《
次要朝【向
》低层
—0.25
》
3
】。0.5
—
3:
!3
—
多层、中高层
!
0.25
!。。
5
—
0.4《。
6
】
?。
3
!
高?层
《
0.125
【
6.5—
,
0.2
【
9
!
6.—5
:
旧【城改:。建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4—
3
—。
0.》5
4
【
【
2.5《
《
多层、—中高层
—
0:.4
《
6
《
0.》5
:。
6
—
《
5《。
高】层
0.2】
9
—
?0.25
【
10
》
—
8
】
次要朝向
【
低层
0!.2
《
2
》
0.4
】
3
?
《
,
?3
》
:
多层、中》。高层:。
0》.2
《
3
《
:
0.25
【
4
《
:
?
,
3
!
高层
【0,.1
6【。.5
0【.125
【
,。7
》
6.【5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