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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道路等级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 , 15《 — 城市主干路 【 ?36:≤W≤60 】 1:3 : 《 城市次干路 】 2《4≤W<3》。6 10 ! 城市支】路 ? , 1:5≤W<24— 《。5 】其他道路 【 ,7,≤W<?15 《 3 《。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 图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 ,。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开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2《0 : 大河】道、大河《涌 W≥2】0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10 ! 沟》、渠 3【≤W<?10 8【 《 ?其他小水体》 W<—3 3 【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5 【。。 4《。 0.6【 5 【  ? : 3.5 】 多》层、中?高层: 0》。.5 7 】 0.5— , 8 》   】。6 】高层 0【.25 1】0 》0.:4, 12—   【 8 《 —。次,要朝向 【低层 0.】25 3【。 0.5【 , ?3 《。   》 3 】 多层、中》高层 0.2!5 《。 ,5 : 0.4 【 6《  》 3 】 高层 ! 0.125 ! 6:.5: 0.2 】 9 】  》6,.5 》 旧城改建】区, 主》要,朝向 《 低层 — 0?.4 3【 0.5 】 4  ! : 2.《。5 : 多层】、中:高层 —0.4 【6, 0》.5 》 6  【 : 5 《 ? 高层 】 0.2 】9 《 0.25 】 10  】 ? 8 【 次?要朝向 《 低层 【 0.2 【。 2 【0.4 3 ! ?  3 【 》 多层、中高层 】 0《.2 ? 3《 0.25 ! 4 【   ? 3 ! ,。 高层 《 0.》。。1 6.5】 , 0.125】 7 —   】6.5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