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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15 ? ? 城《市主干路《 3》6≤W≤60 】 13 【 城市次干路! :。 24≤W<3】6, : 10 ! 城市支路— , ?15≤W<24 】 5 — 其他道】路 7≤【W<:1,5, ? 3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图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 开放水【域 :。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2,0 大!河道、大河涌 ! W≥20 】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1,0 —。 沟、渠》 《3,≤W:<10 【8 — :其他:。小水体 — W<3 》 ?3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 低:层 》0.5 》 4? 《0.6 《 , 5? :   》 ,。 3.5 ! 多层、》中高层? 0.5 ! 7 0.!5 8 【。。 ,   6 ! ?。 :。 高层 【0.:25 》 ,10 》 0.4 】12 》 ,。 , ,。 8 】 , 次要朝》向 低—层 《 0.25 【 , 3 0.】5 》3 ? :  》。3 】多层、中高》层 》0.25 》 ?5 : 0《.,4 《 6 —  3 ! 高层 】 , 0.125 ! 6.?5 》0.2 【9 》  : 6.5 【 旧城】改建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4 《 3 》 0.5》 4 !  《 2.5《 《 多层、中高层!。。 0.—4 :。 6 — 0.5 — 6  ! 5 【 高层 ! 0.《2 》9 0—.25 1】0 ?   【8 】次要朝?向 低层 】 0.2 【。 2 【 ,0.4 3 !   》。。 3 【 多层—、中高层 》 0.2 【 3 0!.,25 4 !   3】。 :。 》高,层 0.1】 :。 6.5 】 0.1《25 ? 7 【   —6,.5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 》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