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第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
:
】 ? 道路等级》
:
,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
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
【
快速路
【。。
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
】
15
!
城市主—。。干路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
城》市支路?。
,
15≤W<】24
》
5
《
?。
:其他道路
》
7≤W<【15:
3
】
,
注: [1]本表!所,指建(构《)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2:]建(?。构):。。。筑,物退让公《路,标准按广东省—公,路条例要求执—行,。
[3]属于城【市道路范围的—部分公路《段退缩距离》按表1执行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构)筑物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
图【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中小学】、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主要出入!口方向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5】米退让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的【。距离≥?3米
第十一条 】。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两:侧、历史街区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地段: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的协调!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建(构)《筑物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物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水系、河、渠的规!划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表2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W(m?。。)
:
: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开】放水域
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它人工》湖、水库等
【。
2?0
》
大河》道、大河涌
—
W≥20【
15
【
—小河道?、小河涌
》
10≤W<】20
?
:
10
!。
沟、渠
】3,≤W<10
【
8
!
其他小水》体
《
W<3
—
3
—
,。。
注[1]》 本表所指建(【构)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当建—(构:)筑物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为【增加景?观效果在《本建设项目内—设,置的水域(非公共水!域或排洪排涝水域)!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构】)筑物?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外围不得修建围墙】
,第二十九条》 鼓励居住—区不设围墙》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居住区如】设,。置围:墙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
第三【十,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城区主要》路段:的,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临》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
第七章 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表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
居住建筑
!
:文、教、卫建筑
】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一般!地区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
4!
0.6
】
:
5
—
》3.5
】
多层、中高层
!
?。0.5
—
7
0.】5
8
!
?
6《
高层!
0.25】
1》0
》0.4
—
12?
《
8
】
,
次要—朝向
—低层
《
0.25
【
,
3?
0.—5
《
3
《
,
,
?。
3
】
,
多层、中高层
!
0.25—
5》
0》.4
《
6
】
?
3
—
高层
【
0.1》25
6.】5
0—.2
《
9
《
?
6.5】
《
,
旧城改建区【
主》。要,。朝向
低层】。
?
,0.4?
3
【
:0,.5
4
】
2!.5
?
—。多层、中高层
】
0.4
】
6
《
:0.5?
6
!
5
【
:
?
高层
【0,。。.2
?
9
—
,
0.?25
?。
10
】
》
8
【
次要朝》。向
低—层
0.2
!
2
】0.4
》
3
《
3!
—。
多层、中高层【
?。
0.2
》
3
【
0.2《5
:。
?4
】
3
《
?
,。
:高层
《
0.1》
6.5
!
0.1》25
—7
:
】6.5
《。
:
注? [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三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3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五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六条? ,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第八】章 :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