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 第五条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第》十条: 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七条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 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