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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第五条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 【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 —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条  》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 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 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