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第,五条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 【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九条 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第十条 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 ,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