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第五条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第十条 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 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