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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  第五条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第十《条  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六条 】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 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一条 》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