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 第《五条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第十—条 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 ,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