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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     第五【条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条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第七条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单位下】年度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含?道路建设配套管线外!的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统—筹(因临时或特殊】情况需要建设或改】造的除外)并—纳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之中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含新建、改建】或,更新)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协同【施工与城市主干【管线:相衔接的《各开发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小区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投资建【设 第三章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审批  —。第八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条! , ,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材料?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并经同意【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道路工程!建,设时道路路基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排水管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因管线建设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或者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要求《 第四?章  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区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条件:核实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其条件核实的【成果数据文》件和图纸应提—交市:城乡规划档案—部门入库以对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对规划区管线】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一条 】 ,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