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 (一)市》。政,道路配建或市政规划!供水项目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他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要纳入【城乡供水和消防专项!规划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在】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规《划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依法依!规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市政消火》栓的投资《计划
? ?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及因使用【消火栓产生的—水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年度结【。算并予以保证
!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根据城【乡供水和消防专【项规划要求与供【水管网一同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与市】政供水管道同步建设!。同步施工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规】。划、:交通、住建、—消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施—工单位)《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的改《建、补建、维护【。经费由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向当地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专款专用—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 , ,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消火栓施工完毕后!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规】划、消防与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备案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消防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 第八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除救灾用水和】供水企业抢》修管:道排水、应急—供水: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使用消火《栓
第九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每年确?。定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按下】列规定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
(一)!维护保养《单位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 (二)维护】保,养单位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维护并—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
! :(三)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
》 (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建设市政消!火栓
— 第十一《条, ,。。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负责
《设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楼)《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楼)—。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全体业主负责—
: ?第十:二条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维护保养单【位补建?或,维修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三)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和】防护栏;《
(四【)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和】建造建(构)—筑,物等;
【。 (五)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 第十四条 — 维:护管理单位没有【及时维修、养—。护造成消火栓无水】源或:无,法,使用致使《救灾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 第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70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