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3日十三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
: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5《日
《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统!计、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利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建《设
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将】。总体布局、朝向、】能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容积率、》自然通风效果、热】环境、垃圾》处理与回收、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等因素纳入!规划编?制内容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2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实?施建设工程》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综合科学论—证针对不同情况遵循!相应改?造,原则
(一)实!施城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二):建筑物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三)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 (五)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其—所有权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业主?共同负?担
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扶持—
,。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
! , 第五章《 ,。绿色建筑《的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建?设和管理
》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五)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六)!。国家、省、市—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其他建筑项—目
? 其中第《。(一)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应!达到:二星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鼓!。励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鼓!励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统计、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管理绿色!建筑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并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时按规定》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绿色建筑《的,等级: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投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并从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对《。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 ,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的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按照绿《色建:筑设计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变【更应:重新审查和备案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应:包括: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方案、材料检】测方案以《及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音,污染的措施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对【绿色建?筑施工予《。以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对【绿色建筑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进行监督
【。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项目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特别是建【设、运行水平高的建!筑项目申请高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
《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支持资金》
, ,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 ,第三十八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三)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六)—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七)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八)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
《。(九)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 第四十一》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 (二)按照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 第四十》。二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第四?十三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建设及示《范工程等《项目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查情况进行核【查对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应当对》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 (一《)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的水平
!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三)?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四《。)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7)】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五【十一条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肇庆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其事权!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3日发布的【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肇府〔2】013〕《22号)、肇—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0月31日!发布的?肇庆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肇建:节〔:20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