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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3—日十:三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5日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统计、】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七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利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建设》  : 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将—总体:布局、朝向、能【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容积率、】自,然通风效果、—热环境、垃圾处【理与回收、》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等因素纳入【规,划编:制内容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2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  第十七》条 实?。施建设?。。工程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综合科学论证针】对不同情况遵循【相应:改造原则《   (一)实施城!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二)建筑】物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三)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五)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其所有权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业主共同负担  ! 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扶,持  ?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  】 第五章 绿—色建筑的建设  】 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五):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  (六)国家【、省、?市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其他建筑项目 】  :其中第(《一)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应达到二星—级,以上 ?  第?二十七?条 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鼓励》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鼓励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统?计、: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管!理绿色建筑》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并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时:按规定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绿色建筑的!等级  《。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投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并,从,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对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的?。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 :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按照绿色建筑设】计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变更应》重新审?查和备案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应包括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方案《、材料检测》方案:以及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音污染的措】施,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对绿色建筑施【工予以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对绿色建筑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进行监督 》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项目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特:。别是建设、运—行水平高的建—筑项目申请高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   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支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  第三十八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 , 第三十九》条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 ,第七:章 激励措施  】 第四?十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  !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三)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六):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 (七)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八)】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   】(九)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 (一)《。财政拨款;   】(二)按照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 第四十二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 第四十《三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第四十》四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建设及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查【情况进行核查对【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应当对—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九章 附 】则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的水平  —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三)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四)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7—)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五十一条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肇庆《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其】事权: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3日发布的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肇府〔2013】〕22号)、肇【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0月31《日发布的肇庆—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肇建:节,〔20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