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
(【二,)政:府性贷款和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有专门管》理要:求的上级下拨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 》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 ?
?(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
第二章 】投资项目《。审批:。
: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市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 (?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
(四)—初,步设计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概算审《批,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
?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报和审批
】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当项目—。不能合并编报时【建设:。单位应当《首先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总投?资和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
, (四)建设【用,。地,规模、?对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和主辅原材!料消耗?量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 , 第九条 》 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应当要?求申报单位先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按下列要—求审批资金后—报批 ?
地《方财政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50万元以上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财政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常委扩大(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投资额较【大,或项目建设有争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公示广泛】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的?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投资—总额(即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时】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在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30%(含3】0%)?时且已?落,实资金视为有效否则!前者超过300万元!的后者超过3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报?。批
《
第《三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及已完善!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当《年,投资项目资金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管理制》度和肇庆《市政府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肇财外—〔2010〕1号)!的有关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 《
: 第:十五条 《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概算总》投,资批准文件为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并按!照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按投资年【度,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
《 第?十七条 《 建:。设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申报—单位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或者因第十七条的原!因变更?设计而需要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超概算小于!1,0%(不含1—0,%,)3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
: 第十九《。条 ?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超概算!。大于10%(—含10%)的3【。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组【。织财政?、审计、住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查】。明超概算《原因形?成稽察报告上—报市政?府,是否追加投资】由市政府或》市委常委扩大(【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 在稽《察,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条 : 项目追加投资申请!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并取得批】复文件的市》财政:局,应当拒绝拨款 【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二条 对!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指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全】程负责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实【行代:。建制的应由市代建】局代:建不具?备代建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不实行代—建,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11]2》8号)有关规—定执行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建设实施》代建的工作内容包】括,从组织施工图设【计开:始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按照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8〕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并《把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送市财?政局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
, 竣工决算—未,经批复原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有关资料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单》位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责任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接—。受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产权登记】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 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制度并根据需!要组:织联:合稽察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肇纪发〔201!3〕16号)要【。求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对实【施,。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市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申诉和?举报:事项 ?
第三》十二条 《。 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制度和!事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