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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0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 ,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 , (十一)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和白蚁孳生地!。;, ,  (三)保—持水域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   第十四条!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并:可以向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责任【人履:行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建立《。本辖区内责任人信息!档案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监?控信息平台   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   》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装 】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在》许,可,施工期内施工且【及时修整完》毕并按照规定通过道!路验收   第【十,九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井盖、沟《盖,平整、完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正位或?者补缺?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立】。体广告牌、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 :  城市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完》善交通?设施合理规划、设置!共享:出行工具停车—。位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回收已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 ?。  第二《十二条?从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露!、散落、飞扬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协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的必须征得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实施—后及时清《。理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设施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堆放》散体物料的应当【装袋:并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扬》尘;堆放流(液【)体物料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搭建临—时设施产生废弃物】的应当即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 :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确定【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的,地域范围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其他管线应当在管廊!内铺设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  》 (:三)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 【  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  【 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 ,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  (四)乱扔动】物尸体;  —。。 (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六,。)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条》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无【暴,露垃:圾、积存污水、【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不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尘,。土或者抛投废—弃物: ,。  从事废品收购或!者废弃物接纳作【业的经营人》应当保持作业场【所整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收购】的废弃物向外散落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的!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出口【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车身【。、车轮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第》三十:二条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得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农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竞赛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 第三十五条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废弃【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环境卫生设施【设计、验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市】场开发单位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楼宇过!程,中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在规划总平【面,图、:销售广?。告、建设项》目沙盘等载》体予以明《确,标示   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已建:成使:。用,的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住宅小【区、商业贸易区和】城中村?等地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补建:、配:置资金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先,行补建或者设置替代!设施补?建设施或者》。替代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  第?四十:一条公共厕》所应当?设,置规范标《志免费开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公共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 , 第四十《二条 化粪池、储】粪池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粪便?经消:。化后分离出的污水在!。达到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二《)定期?清捞粪渣转运至粪】便,处理厂或集中式处理!。设施;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池  ? 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发现》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应当?及时疏通、》清理不?。能自行?疏通、清理的应当】。报告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布局和规!模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由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或者—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将》大件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将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在?规划总平《面图、?销售广告、建设项】目沙盘等载体予【以,明确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或者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重】建,。(置)?。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