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主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路、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在固?定受:纳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的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综合利用企—。业协商确定处理费
!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利用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发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本》。部门网站上》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场地平整施—工前应当《向当地?。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装】饰,装修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装修:人,。或装修施《工企业投放》。到,街、镇设置》的,临时收集点》没有临时收集点的】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 :第九条 施工—工期超过《半年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并接入市级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排放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二)施工】单位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必须列!明所有运输车辆牌】。号,)和运?输单位与受》。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或协】议)清?运,合同:与处置合同可合并】。为一:但必须由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场所三】。方共同签订;—
?(三)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 第十一条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
【。 (三)运输【单位:、所有运《输车辆?牌号、运输的时间】、路线;
【(四)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的名称、》地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底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 (一《。)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15米、》宽3米以上》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 (二)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水:。设备;?
(三)—。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四)冲洗】车辆用水应》按照节水型城—市的要求采用循环用!。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在确保周—边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4?8小时内进行清运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上;:批,准堆放?的应按照批准的地】域堆放并采》用密扣?。式围蔽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清【理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并及时清理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 第?三章 ?运输管理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过年《审在:审验有?效期内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二)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 (三)载重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2吨以下车辆必【须设有帆布遮盖全部!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 第?十,八条: 经区城管》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文—件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单位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可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综?合利用场地;
【 (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四)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垃:圾;
?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或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再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到区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四章 受纳】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选址、建设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接收单位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位于】下,列地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 (四)设置基地!。其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受】纳,场的其他地》区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须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证明或》。备,案证明?。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装卸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装卸
》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内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五章《 ,综合利用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市,城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并?根据市区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城—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对技术成熟【、经济使用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种类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 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争》取,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对不能》就地处理、就地【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其建《筑垃圾的类别运输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向综《合,利用企业交售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项】目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后的废—料应安全处置—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建筑垃圾核【准、备案部门及排】放、运输、受—纳单位须做》好台账登记》工作落?实监管责任》跟踪到位、监—管到位
第三十!九条 城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实施情况》;,
(二》)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运行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污染情!况;
(四)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单位资质—情况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情况;
【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回填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交!通违法行为;
【 (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情况《。;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的情况;
!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监】控仪器的情况
【 :。第四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等单位加—强巡查、执法并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城管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运输或消《纳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标志牌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 :第五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受》纳,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或受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2月27日颁布的】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