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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主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路、?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在固?定受纳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 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的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综合利《用企业协商确定处理!费  ?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利用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发》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本部门网站【上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信息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场地平整施工—前应当向当地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装饰装修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装修!人或装修施工企业投!放到街、镇设置的临!时收:集点没有《。临时收集《点的:。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  第九条》 ,。施工工期超过半年】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并【接,入市:级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排放 》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  (二)施工单位!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必须列明所有—运输车?辆牌号)和运输单位!与受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或协【议,。。)清运合同与处【置,合同可合并》为一:但必须由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场所三方【。共同签订《。;   (三)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 第十一条》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   (三)运输单!位、所有运输—。车辆牌号、运输【的时间、路线;【 ,  (四)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的名称、地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底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  (一)》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15?米、宽3米以上【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 (二)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水设备【;   《(三)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四)冲洗《车辆用水应按照节水!。型城市的要求—采用循环用》水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在确保【。周边: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48小时内—进行清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上;批准【堆放的应按》照批准的地域堆放】。并采用密扣式围蔽】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清理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并及时清】理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  第三章》 运输管理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过年审在【审验有效期内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 (二?),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 (三)载重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2吨】以下车辆必须设有帆!布遮盖全《部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  第十八条 【经区城管《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文件?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单位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可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综合利?用场地;   (】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 (:四)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垃圾;  【。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标志牌【 ,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或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再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到区: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受纳—。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选址、建—设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接收【单位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位于下列地区 】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四》)设置?基地其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受纳?场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须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证明或备案【证明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装卸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装卸》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内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市城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并根据市区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城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对技【术,成熟、经济使用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种?类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争取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对不能就地处【理、就地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其建筑垃圾的类别】运输: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向综合利!用企业交售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项目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后的废料》应,安全:处置: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 第三十八条 【各建筑垃圾》。核准、备案部门及排!放、运输、》受纳单位《须做好台账登记工】。作落实监管责任跟】踪到:位、:监管到位   第三!十九条?。。 城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实?施情况;  — (二)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运行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污染情况【;  ? (四)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单《位资质情况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情《况; ?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回填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交通》违法行为;   (!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情况;  【。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的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监控仪【。器,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等单位加—强,巡查:、,执法:并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城管?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运输或消纳【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标志牌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受纳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或受!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2月27日颁布】的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