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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主,。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路!、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在固定受纳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的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综合利用企!业协商?。确定处理费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利用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发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本部门网【。站上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场地平整施工前】应当向当地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装!饰装修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装修人或装修施工!企业投放到街—、镇设置的临时【收集点没有》。临时收集《点的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  :第九条 施工工期超!过半年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并接《入市:级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排放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二—)施工单位》。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必须列明所》有运输车辆牌号)】和运输?单位与受《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或】。协议)清《运合同与处置合【同可合并为》一但必须由》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场所三—方共同签订;  】 (:三)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 !。  (三)运输【。单位、所《有运输车《辆牌号、运输的时间!、路线; 》  :(四:)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的名称、地点;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底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  (一《)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15米《。、宽3米以上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二):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水设备; !  (?三):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四)冲【洗,车辆用水应按照节水!型城市的要求采用循!。环用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在确—保周边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48小时》内进行清运》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上;批!。准堆放的《应按照批准》的地域堆放并采【用密扣?式围蔽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清》理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并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过年审在审验有!效期内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二!)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  (三)载重【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2吨:以下车辆必》须设有帆布遮—盖全部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 第十八条 —经区城管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文件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单位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可!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综—合利用场地;  】 (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  (?四)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垃圾【。;,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标志【。牌  ?。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或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再,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到区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受纳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选址、建设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接收》单位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 ,第二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位于下列地—。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 (四?)设:置基地其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受】纳场的其他地区【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须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证明!或备案证明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装卸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装卸】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内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五章 综【合利用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市!城,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并—。根据市区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城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对技《术成熟、经》济使用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种类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  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争取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对不能就《。地处理、就地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其建筑垃圾的类】别运输?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向综合》。。利用企业交》售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项,目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后的:废料应安全处置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 第三?十八:条 各建筑》垃圾:核准、备《案部门?。及排放、运输—、受纳单位须做好】台账登记工作落实监!管责任跟踪》。到位、监管到位【   第三十九条 !城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实施情况; 】  (二)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运【行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污染【情况; 《  :(四)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单位资【质情况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情况;  【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回:填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交通违法行【为;   (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情况;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的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监控《仪,器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等?单位加强巡查、【执,法并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城管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运输《或消纳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标志牌》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受纳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或受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2月《27日颁布》的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