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主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
【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路、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 第五条 》在固定受纳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的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综合《利用企业协商—确定:处理费
第【二章 排放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利用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发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本部门网站上】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场地平整施工前【应当向当地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装饰装修》。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装修人或!装修施工《企业投放到街、镇】设置的临时收集【点没:有,临时收?集点的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 第九条 施工】。工期超?过半年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并接】入市级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排》放
: ,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二】。)施工单位》。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必须列明《所有运输车辆牌【号)和运输单—位与受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或协议)!清运合同与处置合同!可合:并为:一但必须由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场!所三:方共同签《订;
(三)】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
【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
》。 (三)运输单位】、所有运输》车辆:牌号、运《输的:时间、路线;
!(四)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的名》称、地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底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一!)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15米、》宽3米以上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 (二)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水设备;!
(三)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 (四)冲洗车辆】用水应按照节水型】城市的要《求采:用循环用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在】确保周边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48小时《内进行清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上《;批准堆放的应按照!批准的地《域堆放并采用密扣】式围:蔽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清理—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并!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 :第三:章 运输《管理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经过年审在!审验:有效:期内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 (二《)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载重》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2吨【以,下车辆必须设有帆】布遮盖全部建筑垃】圾
?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经区城管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文件—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单—位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可!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 (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综合利【用,场,。地;
(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 , (四)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垃圾;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或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再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到区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四:章 受纳《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选址、建设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接?。收,。单,位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位于下列—地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 ,。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 (四)设置基地】其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受】纳场的其他地区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须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证明或备案证!明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装卸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装卸
】。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内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市城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并根据市区!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城】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对技术】成熟:、经:济使用?。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种!类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 ,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争取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对《不能就?地处理、就地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其建筑垃圾的—类别运输《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向综》合利用企业交—售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项目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后的废—。料,应安全处置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 第三十八条【 各建筑垃圾—核准、备《案部门及排放、【运,输、受纳单位须做好!台账登记工作落【实监管责任跟踪到】位、监管到位
【 第三十》。九条 城《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实施:情况;
《。。 , (:二):。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运行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污染情【况;
(四【)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单位资质》情况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情况?;
: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回填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交!通违法行为;—
?(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情况
?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情况;
—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的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监控仪器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等单位加强巡【查、执法并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城管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运输或消纳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标志牌】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受纳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或受【。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2月?27:日颁布的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