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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主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路,、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在固定受纳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的: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综合《利用企业协商确定】处理费   第二】章 排放管理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利》用,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发【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本《部门网站《上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场地平整【施工前?。应,当向当地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装饰装修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装修人或装修—。施工企业投放到【街,、镇:设置的临时收集点】没有临时收集—。点的应委《托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九条 施!工工期超过半年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并,接入市级《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排放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 (二)施工—。单位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必须列明所有【运输车?辆牌号)和运—输,。单,位与:受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或协议)清】运合同与处置合【。同可合并为一但必】须由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场所【三方共同签订—;   (三—)提供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   ?(三)运输单位、】所,有运输车辆》牌号、运输的时【间、路线;  【 (四)《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的:名称、地点;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底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 , (一)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15米、宽3—米以上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二—)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水设备;! ,  (三《)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  (四)冲—洗车辆用水》。应按:照节水型城市的要】求采用?循环用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在确》保周边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把【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并在:48小?时内进行清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上;【批,准,堆放的应按》照批准的《地域堆放并》采用密扣式》围蔽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清理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并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过年审在审【验有效期内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 (二?)具: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载《重,2吨:(含2吨)以上的】车辆必须按规范设】置密闭式防撒—漏装置;2吨以【下车:辆必须设有帆布遮盖!全部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 ,第,十八条 经》区城管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文》件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单位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可—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综合利!用场地; 》  (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  (四)》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垃—圾;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或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再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到区城?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受纳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选址、—建,。设,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碾压】推平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接收单位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在取得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 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应按照《本办法关于施工场】地及出口保洁—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地》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位于《下列地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  (?。二)水库集水区、河!川行水?区域内;《   (三)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自来水水【。源取水体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四)设《置基地其《外缘地界与住宅区、!古迹、医院、学【校、文?教,。。设,施的水平一定距【离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受纳场》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须,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核准证?明或备案证明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装卸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受—纳,场装:卸 :  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内《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及》时调:整受纳?。。场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市城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并根据市区】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城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对技《术成熟、经济使用】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种类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争取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对不《能,就地处理、就地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其【建筑垃圾的》类别运输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向综合】利用企业交》售   《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项目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后的》。废料应安全处置【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建筑:垃圾核准、备—案部门及排》放、运?输、受纳《单位须做《好台账登记工作落】实监管责任跟踪到位!、监管到位   第!三十九条 城—。。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实《施情况;   (二!)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运行情?况,。; :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污染情况;   !(四:。)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单位资质情况】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情况?;,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回填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交:通违法行为; 【  (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情况 》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情况?;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的情况?;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监》控仪:器的情况  — 第:四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等单位加强巡—查、执法《并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城管?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运输或消纳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标志牌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  第?五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受纳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或受】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2月27《日颁布的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