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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五》条 : 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必须履】行的其?他,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审批?。等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预算?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务、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具体?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组织《实施 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符合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政府投资应当】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下达 (一)每】年9月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安排建议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并做好》投,资计划与《财政支出预算的衔接! ,(三)?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年滚—动计划?项目情况; (二)!年度:计划:总,投资规模; (【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已完成投资及主要工!作、年度投资安【排、年度建》设内容?、责任?单位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对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小而散安排—以及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可以作—为,一个:项目打捆并明—确总体安排》方向和投《资规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由责【。任单位按照》计划确定具体内【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各:。类审批手续的—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后具备》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部门《、行业发《展建:。设需要?; (二)有—明确的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等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动工建设;】 (二)初步落【。实,建,设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预计年内《可以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调整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一般应—当在第三季》度开展并完成—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范:。。围不包括对》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的调整涉》及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调整?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完】成调整后列入计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是办理》项目审批、申—请财政?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财政、概算—审批部门等可以依】据年度计划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以,及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勘探、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评估、论【证、招标、征收补偿!、三通?一平、报建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必需:的全部费用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前?期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中】垫付待项目资金落实!后归垫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财【政部门建设资金【来源意向《性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已列:入经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计划的?; (二)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 (:四)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 属于前款!情形之一但》确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相关工】作,以及特重大》项目:需要深入研》究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按照程序》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 (一)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与年》度计划内容相符的】; (二)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与】已批准?建设方案内》容相符的 除前款规!定项目外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向市政府请【示,前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  第四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且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估算明!。细表或者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等进行说明 【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或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或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或【海,洋渔业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或?。用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说明》; (四)招标核准!申请;? (五)节能评【估文件?(仅指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已列入经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计》划或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可以不【附前款第一、二项】要求的?文件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需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管理 (《一)为安装购置的设!备等进行《的零星?、小规模建设工程;!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且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 (一》)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相:。符的; 《(二)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与年度计划内!容相符的; (三】。)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与已—批准建设方》案内容相符》的; (四》。)政府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超出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的 除!前款规定项目外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向》市政府请示前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还,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完善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报请市政府研究前!应当面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因以—下情况之一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因国家、省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建成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 申请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附财政》部门对增加投资资】金安排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五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必,要时应当《按规定进行扩大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 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等约束性条【件的在确保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合理降低《建设标准、调整【设备选型等以符【合约束性条件经优化!设计后?项目概算仍超过【估,。算总投资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意见中确认 对按相!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超过前《款约束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要求进行《优化:设计经优化》设计后?项目概算仍超过估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应按照相关【专业计价依据、概算!编制:规范依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将项目概【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统称为概算》。审批:部门)其中交通、水!。。利项目概算》由,交通、水《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概,算,审批部门直接批【。复项目概算》或,。者项目概《算调整 (》。一)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的; ?(二)?政府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超出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的?; (?三)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若调整后《的概算?未超过原批准总【投资1?。。。0%且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内资金】已经落?实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由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概算】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概算:。或者向市政府请【示,前可以征询财—政及相关部门意【见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资计划下》达和预算资金拨【付,、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概算审批前概【算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概】算,审批部门负责复核】定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是批复—项目概算的重要依】据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审核!意见:负责 概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增加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变更初步—设,。计符合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概算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投资》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概《算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紧急情况除外)】。 (:二)在确保》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经优化设计方【案后项目概算总投资!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的》应当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概算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调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不—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能通过使】用基本?预备费以及》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项目概算不予【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调?整; (二》。)使用?基本预备费仍未能解!决需通过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使用情况报原概【算批复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批《复单:位原批复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禁止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对相关领域!项目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概算投资!。等作为约束》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专业属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依法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的方式调—。整施工图设》计经优?化,设计:后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概算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审核或者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批复造价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预【算将:作,。为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办理基【建资金申拨》、会计核算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 建安费100万】。元,以下且非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安?费5:0万元至100万】元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该预算【成果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建安—费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七章 《 结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属于—。。公,路、水运、水利专】业的工程结》算也可以《由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进行初审》)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经【相关单位认可的【初审结算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审【核或:者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批复造价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基建资》金申拨?、会计核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同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即从工—程概算编制开—。。始直至?工程结算初审结束】。)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按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指引】要求:归,集,整理:决算资?料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直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外,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在6个月内批复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结】余资金应当上交财政!的部分应当在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上交财政;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决算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入账或者调账【手续并按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其相应《的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对决算—核定的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对决算—批复单位《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延:长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时间的上【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需完成》工作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当年—报送备案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并将《评审报?告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基,建资金?使用规定确保—基建: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 !(三)每个项目【单,独核算并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四)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五)准确《、及时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六)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积极完善内部—管理程序《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项目【核算情况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格式文本并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或者合同 —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招标(—采购)文件或合同(!含非招标《。的工程和《服务)发出或—签订前?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金额、资金来源、!计费依据、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由相关】参建职能部门—。。共同审核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并及—时将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处理:合同纠纷、财政基】建,资金使用报》批,和拨付、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建资《金时应提供》。由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按职责加具审核意!见的材料 》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基建资》金 具体区分以【下情:况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一)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二》)未: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如项目使》用,的资金无特殊要【求建:设资金一《律先拨入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监管》的,建设单位基建专户】。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三)如项目】使用:的资金有特定—资,金,管理要求《则按其要求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第十章  建设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实行【代建制在代》建期间?由代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代建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下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园林、维修、特殊】装修类项目; (】四)经市《政府同?意不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组织方式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五十》一条 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等制度 【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项目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设备:、材料等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且到位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项:目概算经批》准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公路和水运工【程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 禁止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未能如?期、足额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缓《建,设,。并,做好解释说明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善后工作》待资金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预算等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等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紧急情况除外【),按规:定事前及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做好项?目调整工作尽量【一次性?提出所有《调整需求避》免重复?、,多,。次进行项目》调整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接】管单位等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接:管单位?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接管》单位的意见建—议在项目开工前向】接管单位报》备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接管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或者之前)对照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接收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接管单位】的整改意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管养》 接管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或者之前)未—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作该项目【已达到接收标准接】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接管手续 在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逾期不—作整改由建设—单位委托接管单位整!改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从项目保修金—。中扣除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接管!单位等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十:七条: 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大中型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主体《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项目后《评价结论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八条 【涉,。及项目?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 建【设,单位及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其他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廉情预警《评,估系统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 —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批》。准的; (二—)未按规定或者【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建程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上级对使!用国:家、:省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从严】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区?)政府投《。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19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