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风荷载
8.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计算主要受力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0——基本风压(kN/m2)。
2 计算围护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μsl——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
8.1.2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8.1.3 全国各城市的基本风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5重现期R为50年的值采用。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风压值在本规范表E.5没有给出时,基本风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根据基本风压的定义和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当地没有风速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风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比照本规范附录E中附图E.6.3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近似确定。
8.1.4 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分别取0.6、0.4和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