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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10年》2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属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施工企业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十【八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