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1》0年2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属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施工》企业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十八【。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