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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