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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