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