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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