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