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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