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