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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