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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与该地块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 (二)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规,划,验收的; (—。三)建设用地闲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尚未—查处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者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或》者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确认!、调: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用地周边的建—设和土?地出让等情况,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的,或者申请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调整手续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二)调—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内容和理由;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3、—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是否?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公】示,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后:,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出让—、划拨前需要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调】整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明?显不合?。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两《宗以上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邻;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能否合并归宗征!求国土、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不能!合并归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说明?合并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的要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当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求 】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者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或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06年《以前按照综合—。用地性质出》让的:建设:用地,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用《。。途建设,现行—。城乡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的【。,不:再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提高容积!率,的,按照提高的部】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障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独立占《地,并由政府—根据调整前》的,规划条件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或者在批】准调整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北:。侧用地已《经建成?但未退足《建,筑间距的《,由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单》方退足补全》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库城!乡规:划专家库设立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以从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委》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使【用性质?的,:。应当:明确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的面积?比例,或《。。者,建设:用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对应的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申请调整的—使用性质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原—因提出?申请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