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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算 !第八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但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公共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水,务部门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其排水量】进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财政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 第十条【 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无,。须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禁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受《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经营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违反规定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潮阳:、潮南、《澄海区及南澳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施行,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