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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算 第八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但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公—共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水务部门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其排水量进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财政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 第十条 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无须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禁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受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经《营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违反规【定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潮阳、潮!南、澄海区及南【澳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施行,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