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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算 第八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但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公共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水务部门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其排水量进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财政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 第十条 !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无须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禁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受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经营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违反规定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潮阳、潮南、】澄海:区及南澳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施行,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