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  基《本规定 》 ? ? 3.1  【一般规定 ! 3.1.1】 , 混凝土结构—是否需要加固应经结!构可靠性鉴》。定确认我国已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是通过实测、验算】并辅以?专家:评估才作《出可靠性鉴定的【。结论因而较为客观】、稳健可以》。作,为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依据;但须指出的!是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远比新建工程【多而复杂况且—还要考?虑业主的种种要求;!因而本条作》出了“?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的规定 【。 此外众多的】工程实践经》验表明承重结—构的加固效果—除了与其所采用的方!法有关外还与该建筑!物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结构经局部!。加固后?虽然能提高被加【固构件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承》载便一定是安全的因!为就整个结构而言其!安全性还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之间】的连接、《拉结是否系统—而可靠其原有的构造!措施是否《得当与有《效等而这些就是结构!整体牢固性(r【obu?st-ness)】。。。的内涵其所起—到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因此本规范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加固设》。计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牢固性进】行检:查与评估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 ! 3.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其加固后的【结构:使用:。功能:。。又可能?。有所改变因此不能】直接沿用《原设:。计的安全《等级作为加固后的安!全等级而应根据委】托方对该结构下【。一,目标使用期的要求以!及该:房屋加固后的用途】和重:要性重新进行定位故!有,必要:由委托方《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 3.1.3 【 ,本条为保留条文此次!修,订增:加了“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的规定因】。为,在当前的结构加固设!计领域中《经验:不足的设计》人员:占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出现“顾此】失彼”的失误案【例时有发生故有必要!加以提示 ! 3.1.》4  由高温、高湿!、冻融、冷脆、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在加【固时应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从源头上》消除或?限制其有《。害的作?用与此?同时尚应正确把握处!理,的时机使之不至对】加固后的结构重新】造成损坏就一般【概念而言通》常应先治理后加固但!也有一些防治措施可!能需:在加固后采取因【此在加固设计时应】合理地?安排好治理与加固的!工,作顺序以使这—些有害因素不至于复!萌这样才能保—。证加固后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 3.1.—7  本条是—在原规范GB 【50367-—2006编制组【调研工作基》础上根据《。实施中反馈的意见进!行修订的其要—点如下 】 1  《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结构加—固后的?。使用状态及》其,维护制度相联系【否则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本规范给出的是在正!。常使用与定》期维护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年限至于其》。他使:用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专门!。技术规程《作出规定 】 :2,。  当结构加固使用!的是传统《。材料:(如混凝土、钢和普!通砌体)且》其设计计《算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按业主要【求的年限但》不高于50年确定】当使用?的加固?材料:含有合成树脂—(如常?用的结构胶》)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年确定《若业主要求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其所使用的】。合成材料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执行 !3  当为》局部加固时尚应考虑!原建筑?物(或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 4  《结,构的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应由!设计单位制定由物】管单位?执,行 此外!应指:出的:。是对房屋《建筑的修复还应【听取:业,主的意见若业主认为!其房屋极具保存【价值:而加固费用也不成问!。题则:可商定一个较长【的设计使用》年限;譬如可参照历!史,建筑:的修:复定一个较长的使用!年,。限这在?。技术:上都是能够做到的但!毕竟很费财力不应】在业主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误导他们】这么做 【。 :基,于以上所做》的工作制定》了本条确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 3【.1.8《。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系以委托方提【供的结构《用途、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为依?据进行的倘若加【固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结构!加固部分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否则其后》果将很严重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