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3.1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15K的小丝束纤维。
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5000h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0.15mm。
3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玻璃纤维和中碱的玻璃纤维。
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4.3.2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4.3.3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不同品种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3.3的规定采用。
表4.3.3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4.3.4 不同品种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表4.3.4-1、表4.3.4-2及表4.3.4-3采用。
表4.3.4-1 碳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MPa)
注:L形板按高强度Ⅱ级条形板的设计值采用。
表4.3.4-2 芳纶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MPa)
表4.3.4-3 玻璃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MPa)
4.3.5 纤维复合材的弹性模量及拉应变设计值应按表4.3.5采用。
表4.3.5 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及拉应变设计值
4.3.6 对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当与其他结构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应对其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层间剪切强度重新做适配性检验。
4.3.7 承重结构采用纤维织物复合材进行现场加固时,其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不同品种纤维复合材单位面积质量限值(g/m2)
4.3.8 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复合材截面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纤维织物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纤维密度应由厂商提供,并应出具独立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抽样检测证明文件。
2 单向纤维预成型板应按不扣除树脂体积的板截面面积计算,即应按实测的板厚乘以宽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