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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设计和价款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水务基建—项目、涉《及,公,众安全非政府投资水!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价款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方案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水务工程!建设: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务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务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不予!受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二)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承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属于?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的 (四)【。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五:)由于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费》用,增加:的 (六)》变更发生缘由、依】据不充分《。的 (七)工—程变:更组织实施前—有,现场或专题会议纪】要同意所发生—的变更但逾》期3:个月未办《理审核手续的 【(八)未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更或未】办理:变更:手续已经组织—实施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变更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真《实,、合法并对变更事】项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变更?价款:办理程序工程—的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同严格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的施工图阶段【。的,限额设计进行—把关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做到变更原因清【楚、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定额和清单相符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办理和批准【应遵循“集体决定、!按职审批、分责办】理、:。依法支付”的原则】对提出?的工程?。变更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重大方】案,调整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涉及到工》程任务、《。规模、内《容、:设计标准及建筑物】等级、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的型式、】主要工艺改变等重】大调整由建》。设,单位严格《按基建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且工程变《更后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工程:建设廉政联席会议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三】)较大变更非—重大方案调》整,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影响其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内且增》加投资后未突—破批复工程概算的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审核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局长、》业,务,分管:领导:、,局,总工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   ?为了:。提高工程《变更办理效率—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工程—专题会议《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建设主管、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但?召开会议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仍需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其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办理 】(五)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较大:变更且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建安费的》。委,托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总投资增加!超过已批复概—算,的执行?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七)—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建设主》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充办结?工程:变更:审核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将变更!相关资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依据;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善所有变更手续【将工程?变更审核表》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验收依据    !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变更报】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变!更上报文《件 文件需说明工】程概况?、工程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依据、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的工程量、—变,更单:价、工程投资增减】对增加投资的还需】提,。出增:加,投资的支《出口径 (二) 因!工程变?更造成?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需提交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设计报告—包括变更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对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对涉及—构筑物安全的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稳定复核计算结】果 (三) 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  《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的分—项概、?预算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 (五)《工程变更《审,核表和工《程变更量价审核表 !    (六)【因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复勘、复测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四?方)必须《全程参与《并,对,成,果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上报变更材料】需提交参建四方确认!后的第三方复勘成果!     (—七)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第十三《。条 : 工程变更设—计报:告,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 计!单,位,编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范围、《期限承建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采购等!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检查《。、不反映、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将】对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台账!进,行,随时抽查《 ,       【         !第十七条 对变更】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       【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