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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设计和价款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列入【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水务基建项!目、涉?及公众安全非—政府投资水》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价款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方案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水务工程—。建设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务:。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务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不予受!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 (二)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承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属于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的 (?四):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五)由《于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费用增加!的 (六)变更发】生缘由、依据不【充分的? (七)《工程变更组织实施】前,有现场或专》题会:议纪要?同意所发生的—变更但逾《期3个?月未办理审核手【续,的, (八)未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更或未办理变更!手续:已经组织实施的【 ,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变更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真实、!合法并对《变更事项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变更》价款办理程》序工程的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同严格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的施工图《阶段的?限额设计进》行把关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做到】变更原因清楚、【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定】额和清单相符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十条 ? 工程?变更:办理和批《准应遵循“集体【决,定、按职审》批,、,分责办理、》依法支付”》的原则?对提出的工程变【更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重大方案调【整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涉,。及到工程任务、规】模、内?容,、设计标准及建筑】。物等级、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的型式、】主要工艺改》变等重大调整由建】设单位?严格按基建》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且】工程变更后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工程建设廉!。政联:席会议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  (三)较大变更!非重大?方案调整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影响其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内且增加【投资后未突破—批复工?程概算的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审核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局长、业务分管领!导、局总工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为了提高工》。。程变更?办理效率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工程》专题会议《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建《设主管、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但召开《。。会,议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仍需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其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办理 (五)【。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较》大变更且《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建:安费的委托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总投资增加超过【已批复概算的执行】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七)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建设主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充办结工程变】更审:核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将变更相》关资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依据;!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善所有变更手】续将工程变更审核表!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验收【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变更报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变更【上报文件《 ,文件需说明工程概况!、工程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依据、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的》工程量、变更单价、!工程投资增减对增加!投资的?还需提出增加投资的!支出口径《 (二)《。 因工程变更造【成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需提交《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设《计,报告包括变更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对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对涉及构筑物安全!的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稳—定复核计算结果【 (:三) 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的分项概、!预算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 (五)工【程变更审核表和工程!变更量价审核表【  :。   (六)因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复勘、》复测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四方)必须全程参】与并对成果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上报《变更材?。料需提交参建四方】确认后的第三—。方复勘成果  【   (《七)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设计】报,告,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 《计单位编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范围、期限—承建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采购:等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检查、不反映、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将对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台账进行随—时抽查 《  : ,       【。      第十七!条 对?变更: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   ?  :       【 ,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