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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设计和!价款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列入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水】务基建项目、涉及】公众安全非政府投】资,水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价款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方案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水务《工程建?设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务:。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务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不予受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    (二)【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承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属于!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的 ?(,四,)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五,),由于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费用增加的 —。(六)?变更发生缘由、依据!不充分的 (—七)工程《变更组织实施前有现!场或专题会议纪【要同意所发》生,的变更但逾期3个月!未,。办理审核手续—的 (八)未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更或未?办理变更《手续已经组织—实施的?   ?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变:更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真实、—合,。法并对变更》事项:真实性负责  【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变更《价款办理程序工程】。的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同:严格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的施工《图阶:。段的限?额设计进行把关【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做到变—更,原因清楚、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定额和清单相符】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办理?。和批:准应遵循《“集体决定、按职】审批、分责办理、】依法支付《”的原则《对提:出的工程变》更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重大方案调】整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涉及!到工程任务、规模】、内:容、设计标准及建筑!物等级、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的型式、主要!工艺改变《等,重大调整《由建:设单位严格按基建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且工程变更!后,。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工程建设廉》政联席会议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   (三》。)较大变《更非重大方案调整】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影响其》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内且?增加投?资后未?突破批复工程概算的!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审核!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局,长、:业务分管《领导、局总工—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   为了提高工】程变更办理效—率,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工程专题会—议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建设主管】、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但召开会议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仍需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其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办—理, (五)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较大变《更且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建安费】的,委托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总》投资增加超过已批复!概算:的执行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七!)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建》设,主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充办结!工程变更审》核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将》变更相?关资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依】据,;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善所有变【更手续将工》。程变更审核表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验:。收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变更报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变更上报文件】 文件需说明—工程概况、工程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依】据、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的工?程,量、变更单价—、工程投资增减对】增加投资的还需提出!增加投资的》支出口径 (二【) 因?工程变更造》成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需提交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设计—报告包括《变更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对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对【涉及构筑物安—全的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稳定复核《计算结果 (三)】 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的分项概》、预算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 (五)工程!变更审核表和—工程变更量价审【核表     【(六:)因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复勘、》复测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四方)必须全程参与!并对成果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上报变?更材料需提交参建】四方确认后的第【三方复勘成果—    《 (七)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设计报告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 计!单位编?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范围、期限》承建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采购等】。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检查、—不反映、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将对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台,账进:行随时抽查  【         !     》。 第十七条 对变更!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    《 ,       第!三章: ,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