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设计和价款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列入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水务基建【项目:、涉及公众安全非政!府,投资水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价款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方案《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水务《工程建设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务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务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不予—受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 (二?)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承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属于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的
(【四)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
(》。五)由于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费用增加—的
(六)变更发生!缘由、依据不—充分的
(七)工程!。变更组织《实施前有《现,场或专题会议纪【要同意所发》生的变更但逾期3】个月未办理审核【。手续的
(八)未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更或未办理变—。更手:续,。已,经组:织实施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变更—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真实、合法并对!变更事?项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变更价》款办理程序工程的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同:严,。格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的】施工图阶段的限【额设计进行把关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做】到变更原因》清楚、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定:额和:清单:相符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办理和批准应遵】循“集?。体决定、按》职审批、分责办【。理、依?法支付”的原则对】提出的工程变更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重大方案【调整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涉及到工程任务、规!模、内容、设计标准!及,建筑物等《级,、,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的型式、主要】工艺改?。变,。等重大调整由—。建设单位严格按基】建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且工程《变更后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工程建?设,廉政联席会》。议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三)较!。大变更非重大—方案:调整: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影响其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内且增加投资后未突!破批复工程》概算的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审核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局长》、业务分管领—导、局总工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 ?。为了提高工程变更办!理效率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工程专题》会议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建:设主管、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但!召开会议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仍需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其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办理
(五)!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较大变更且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建安费的委托—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总投》资增加超过已—批复概算的执行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七)【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建设《主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充办结工程变—更审核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将变:更相关资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依,据;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善所有变更手!续将工程变更审核表!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验收》。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变更报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变《更,上报文件
》文件需说《明工程概况、工程】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依据、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的工程】量、变更《单价、工程投资增减!对增加投资》的还需提出》增加投资的支出口】。径
(二) 因【工程变更造成—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需提交【。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设计报—告包括变更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对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对涉及构筑物【安全的?。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稳定复?核计算结《果
(三《), ,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的分项概《、预算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
《(五)工程变更审核!表和工程《变更量价审核表【
(六【)因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复勘、复【测,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四【方):必须全程参与并对成!果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上报变《更材料需提交参建四!方确认后的第三方】复勘成果《
(七)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设计报告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 计单位编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范围、期限【。。承建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采购】等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检【查、不反映、—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将对】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台》账进行?随时抽?查
: , ? 】 , 第十七条【 对变更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