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竣工验收
7.4.1 应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竣工验收责任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竣工验收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系统完成竣工验收交付用户使用后的正常运行负有相应的责任。
7.4.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验收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6 系统生活热水水质检验记录;
7 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8 系统热工性能检验记录。
7.4.3 竣工验收时,系统热工性能检验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规定,质检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应作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7.4.4 竣工验收时,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满足表7.4.4的要求。
表7.4.4 不同地区的集热系统效率和热水系统太阳能保证率
7.4.5 竣工验收时,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供热水温度不应小于45℃,且不应大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