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太阳能热水系统调试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太阳能热水工程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应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
7.1.2 太阳能热水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单位可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7.1.3 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验收应分为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7.1.4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5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移交用户前、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7.1.6 太阳能热水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为二年。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