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房屋征收《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相关》。程序审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项目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第?九条 ? 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择结果交当地社!区居委会《公示后书《面报房屋征收部门到!期未报送的》视为协商不成;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通过多数决定的则】可采用随机选定程序!和实:施应当由公证机关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预评估价格结合】项目实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土地储备机!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单位或征【收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安置房】源,计划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报区政府审】定确保征收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将一并】载明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办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好宣【传、解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包【括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信访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第!二,十五条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
符合】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 ,
第二?十九:条 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程:。序政府不《再批准实施行政强】拆但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费—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所在地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
(:一)几江《、德感、双福—。。。标准
住宅100】0元/?户/:次
非住《宅30元/》平方米/次
(二】)其他建《制镇(街)》标准
?住宅800元/户/!次
非住宅25元/!平方米/次
(【三):。计发:次数
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计发一》。次临时过《渡安置计发》两次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计!。发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面积提供了!临时安置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几江、?德感、双福》标准
原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80?0元/户/月—;7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以内《增加50《元
(二《)其他?建制镇(街)标【准
原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户【/月;7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以内增加30元
(!三)逾期过渡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延长未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百加】付临时安置费;【提供了?临时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临时安《置费
四、货币【补偿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
(一)几江】、德感、《双福标准
1.住】宅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每—户,最低不低于150】00元最《高不高于3》0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发【
(二)其他—建制镇(《街)标准
1—.住宅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0元最高不高!于20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5%计《算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发
五、提前!搬迁奖励费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提前时间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为住宅50元】。/户/日非住—宅门:面2:0元/平方米/日其!它,非住宅5元/—平方米/日》
六:、附属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话、网络等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方式!确定补偿方》式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原有的设】施设备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关部门现行初】装收费标准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不予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标准恢复安装到!产权:调换房屋;新增加安!装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承—担,
注本通知中的“户!”均以房屋所有权】证户为单位计算【即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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