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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 ,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 》 区国土《房管局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房屋征—收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相!关程序?审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项目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第九条 — 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择结果交当地社区居!委会公示后书面报】房屋征收部》门到:期未报送的视—为协商不成;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通过多数决定【的,则可采用随机选【定,程序和实施》应当由公证》机,关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预评估价格【结合项目实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土地!储备机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单位或征》收,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安置房《源计划?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报区政?府审定确保征收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 第十—五,。条 : 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将一并载明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信访办—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好宣传、解》。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包】括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信访!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 符合《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程序政府不—。再批准实施行政【。强拆但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费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均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所在地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 —(一)几江、—。德感、双福标准 住!宅1000元/户/!次 非住宅3—0元/平方》米,/次 ?(二)其他建制【镇,(,街)标准 住宅【800?元/户/次 —非住:宅25元/》平方米/次 (三】。)计发次数 —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计?发一:次临时过渡安置【计发两次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计发—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面积提供了临时安置!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几江》、德感、双福标准】 原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800元【/户/?。月;7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以内增加50元 !(二:)其他建制镇(【街):标,准, 原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户/月;7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以,内增加30元 【(三)?逾期过渡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延长?未,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百加付临时安置】。费;提?供了临时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临时安置费 四、】货币补?偿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 (一)几江【、,德感、双福》标准 ?1.住宅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每户《最低不低于15【000元最高不【高,于30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发 (二)其!他建制?镇(街)标准 【1.住宅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0元最高—不高于20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5%计算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发 五、提!前搬:迁奖励费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提前时间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为》住宅50元》/,户/日非住宅门【。面2:0元/平方米/日】其它非住宅》。5元/?平方米/日 六、附!属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话、网络等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方式确定】。补,偿方式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原有—的设施设备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关部门?现行初装收费标【准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不予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标准恢复安》装到产权调换房屋】;新增加安装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承《担 注本《通知中?的“户”均以—房屋所有权证户为】单位计算即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    《        】       【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