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11月】24日
《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 第四条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
第二?章 房屋补偿
】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 ,。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 ,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 :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 ,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 :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 ,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 ?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 , :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四章 【 补助及奖励
【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迁,补助:费按户两次计算【标准为3人及以下1!000元/户·次4!人1200元/户·!次5人及以上1【500?。元/户·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一条 搬迁过渡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规定的】区域分类执行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正常过渡!期,限内:其搬迁?过渡补助费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若在正常过渡期!限内:不能还房其过渡补助!费按标准加付10】0%直到安》置,交房时?为止
《 属于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其过:渡期:限以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准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一次性!结算搬迁过》渡费:
: , 第二十二条提前!。搬,迁奖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交房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的按人》。计发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第五章 《 企:。业及生产设施—补偿
—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按【。企业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给予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补偿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交出应拆除房屋【的,企业按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0%给《予搬迁过渡补贴【及奖:励,
,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依法流转集体土【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其办公?、仓储、管理—、检验检疫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等配套设施【用房: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用地建设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只!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并在实际【经营的专业畜—禽养殖户且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并自行?搬迁:设,施设:备,及养殖物的》按本办?。法附件4《所列标准给予养【殖物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货币安置价格!、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城乡】建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共同核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由实施征【地单位召集》纪检监察、审计、相!关乡镇(《街,道)、实施土地整】治单位和征地—事务机?构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后实施—补偿
第】三十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后?残值由具体实施拆】迁的单位处置
!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6?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9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方案?执,行,
?。 , :附,件1:.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 2.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 3.【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及奖?。励费额标准
【。 — 4.南川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补助】。标准
《 : ,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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