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 ,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章 房《屋补偿
《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 ?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四《章 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迁补助【费按户?两次计算标准为3人!及以下1《000元/户—·次4人12—0,0元/户·次5【人及:以上1500元/】户,·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一《。条 : 搬迁过渡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规定的区】域分:类执行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正【常过:渡期限?内其搬迁过渡补助费!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若在正常—过渡期?。限内不能还房—。其过渡补助》费按标准加付—。。100%直》到安置?交房:。。。时为止
— 属于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其过!渡期限?以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准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一】次性结算搬》迁,过渡费
— 第二十二—。条提前搬迁》奖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交房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 ?第二十三条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的按人计发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第五章 企业及!生产:。设施补偿
【 第二十四条 】 对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 ,。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按】企业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给予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补偿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交出应拆除房】。屋的企业《按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0%给予搬迁过!渡补贴及奖励
!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依法流转集!体,土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其办公、仓】储、管理、》检验检疫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等配!套设施用房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用地建】设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只给予《货币: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并在实际经营】的专业?。畜禽养殖《户且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并自?行搬迁设施设备及】养殖物的按本—办法:附件4?所列标?准给予?养殖:物,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八条 !货币安置价》格、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城】乡建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共同核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由实施【征地单位召》集纪检监察、—审计、?相关乡镇(街道【)、实施土地—整治单位和征地【事务机构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后实施补》偿
第三十!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后残值!。由具体实施》拆迁的?。单,位处置
【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6》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9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方案!。执行
— 附件1.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 2.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 , 【3.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及奖励费额标【准
《 【 4.南川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补助:标准
】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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