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 : 第四《条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
第二章 房屋】补偿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 : 第六条 》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 ,。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 :。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 ,。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 :。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 ,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四章! 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迁补助费—按,户两次计《算标准为3》人及以下10—00元/户·次4】人1200元/户·!次5人?及以上1500元/!户·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一条 搬—。迁过渡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规!定的区域分类执行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正常过!渡期限?内,。。其搬迁?过渡:补助费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若在正【常过:渡期限内不能还房】其过渡补助费按标】准加付100%直】到安置交房时—为止:
》属,于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其《过渡期限以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准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一次?性,。结算搬迁过》渡费
《 : 第:二,十二条提前搬迁奖】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交房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的!按人计?发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第五章》。 企业《。及生产设施》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按【企,业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给予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交出应拆《除房屋的《企业按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0%《给,予搬迁过渡》补贴及奖励
— 《第二十六条》 , ,对单:位或个人《依法流转《。集体土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其办公、仓!储、管理、检验【检疫: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等配套设施用房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用《地建设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只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并在》实际经营的》专业畜禽养殖户且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并】自行搬迁设施设备】及养殖?物,的按本?办法附件4》所列标准给予养殖物!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八条! 货币《安置价格、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城乡建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共同核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由实施征【地单位召集纪—检监察、审计、相】关乡镇(街道)、实!施土地整治》单位和?征地事?务机构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后实》施补偿
《 《第三十?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后残—值,由具体实《。施,拆迁的?单位处?置
《 ,。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6【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9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方案执行
】 , 附件1.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 , 2.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 》 3—.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及奖—励,费额标准
— ?。 —4.南川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补助标准!
!附件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