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1!1月:24日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 第《四条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
第二章 房屋】补,偿
》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 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 第十三条 !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 ,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
?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 :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四章 — 补助及奖励
【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迁补助?费按户两次》计算:标准为3人及以【下1000》元/:户·次4人1—200元/户—·次5人及以上1】500元《/户·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算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过渡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43号?)规定的《区域分类执》行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正常《过渡期限内其搬迁】过渡补助费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若在正常【过渡期限内不—能还房其过渡补助费!按标准加付1—00%直到安置交】房时:为止
— 属:于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其过渡—期限以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准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一次性结!算搬迁过渡》费
? : 第:二,十二:条提前搬《迁奖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交房》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 : 第二十三—条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的!按人计发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第五章 【 企业及生产设施】。补偿
—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按企业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给予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交出应拆—。除房屋的企业按【生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0%给予搬迁过渡补!贴,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依法流!转集体土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其办公、仓—储、管理、检验【检疫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等配套设施》用房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用】地建设?的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只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并】在实际?。经营的专业》畜,。禽养殖户《且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并自行搬迁》设施设备及养—殖,物的按本办》。法附件4《。所列标准给予养殖】物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 货币安《置价格、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城乡建《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共同核?定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由实施征—地单位?召集纪检监察、【审计:、相关乡镇(—街道:)、实施土地整治】单位和征地事务机构!。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后实》施补偿
《 《第三十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后残值由具【体实施拆迁》的单:位处置
【。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6》3号)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9,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方案执】行
《。 附件1.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 ? , 2.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 3》.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及奖励—费额标?准
《。 ? 4.【南川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补助标准
【 , 》 附件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