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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 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安、税务、金融【、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困难状!况审查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查】处骗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原则上应在年度全市!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年度城市更新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具体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国土规划!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和交付《配建:房源:所在位置及户型【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接收方的意见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无偿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周!。边配套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对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并?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配—套经营性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不低于《13%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六)!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 (七【)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根据国家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中长期!低息:。贷款:。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二十一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充相】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人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申请人对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结果存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时间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执行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特困家庭)!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  第四章 租赁】补贴与配租  【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市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情》形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 《(一)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未: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二)依法!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租《金计: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的承担、》。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情形、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合同解除》情形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列【明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未及时整改的;!。 (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未: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三)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 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经营》性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统一—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按:不高于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与所在项目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入住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可给予【适当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期满审查与退—出,   第三十七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程序如下 (一)!。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以下简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 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十一条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  第四十三条【 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四条》 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其: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建设用地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 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四十六条!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并受】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 】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 第四?十九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五十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住房保!。障对象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