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