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