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