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