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